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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场世纪大审判的比较

2025-10-08 08:03:06发布    浏览289次    信息编号: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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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场世纪大审判的比较

不能忘记历史。一个不忘历史的民族,才是理智、稳重并且懂得如何正确发展的民族。在中华民族抗日战争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七十年胜利的时候,追忆这一重要的历史节点意义非凡。这既是为了铭记那场极其残酷的世界大战留下的深刻启示,也是为了守护和平维护战后形成的世界格局。可是,有些人存在遗忘过往的毛病,特别是日本安倍执政团队掌权之后,他们公然扭曲历史事实,为过去的军国主义摇旗呐喊,并且逐步放开集体防卫权限,实施新的安全法规,修正和平宪法等相关措施,这些举动确实应该让众人保持警觉。正因为这个原因,重新审视和探究二战期间针对挑起全球战事的主要战犯展开的两次重大司法程序,也就是那场在纽伦堡举行的审判以及东京发生的审判,显得尤为关键,由于审判档案中的每一项记录,无论是文字还是页面,都详细记载了他们的种种恶行,而且这些揭露极其彻底,证据确凿,没有任何人能够否认。

战后如何处置战犯,当时各方意见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报复手段更为直接有效,胜过迟缓的法律程序。苏联与英国部分人士主张对罪责重大的战犯执行枪决、秘密埋葬或强制迁徙,就连时任英国首相丘吉尔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弗朗西斯·比尔德教授致信罗斯福总统,提出审判的历史价值远超报复性杀戮,这样做能最大程度争取公众支持,也能赢得历史认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同样主张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同盟国后来确实采取了这种做法。

纽伦堡审判从1945年11月20日持续到1946年10月1日,之所以选定这座城市,是因为它有特殊的象征意义,被称为纳粹党代表大会的举办地,并且在1935年此地通过了针对犹太人的纽伦堡法案,该法案旨在迫害他们。审判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对24名德国纳粹首要战犯展开,其中2人缺席,实际参与审判的是22人。审判机关一年之中举行了216场审理活动,运用众多无可辩驳的证明材料,指证这些被告者实施了多项罪行,包括扰乱和平、发动战争以及违背人道等行为。1946年9月30日,审判机关公布了总计250页的裁定文书,决定将戈林、里宾特洛甫、凯特尔等12名被告者处以绞刑,有3人被判处终身监禁,其余几人分别被判处20年、15年与10年刑期,巴本等3人被宣告无罪。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持续到1948年11月12日,审判地点设在原日本军部,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主持,针对日本28名甲级战犯展开,其中3人缺席,实际受审者为25人。两年半的审判过程中总共举行了818场庭审,法官们召开了131次内部会议,419名证人出庭作证,779人提交了4336份书证和物证,英文庭审记录多达48412页,判决书全文长达1231页,最终东条英机、广田弘毅、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等7人被判处绞刑,16人获无期徒刑,其余人员则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两场审判堪称历史空前的大规模审判,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首先,它们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公开审判挑起世界大战的罪魁祸首。审判的规模、持续时间、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产生的巨大影响,都是前所未有的。审判依据众多人证、物证、书证等确凿材料,认定了法西斯首要战犯的罪行,将他们置于历史的谴责之中,全面清算法西斯主义的严重罪行,对消除法西斯主义产生了积极效果。第三,这两起审判针对被告提出了破坏和平行为、战争行为以及违反人道原则的指控,显著扩展并充实了国际法的范畴与内涵,提醒那些肆意发动侵略战争的罪人,必定会面临法律的惩处。第四,这两场审判对于维护战后全球和平以及国际体系起到了促进作用。值得强调的是,梅汝璈大法官带领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东京审判,他们不分昼夜地努力工作,坚持有理有据地辩护,为审判的公平、合理和圆满结局提供了支持。顾毓琇这位知名教育家的题词中提到:“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的无数牺牲者,到侵略国家的中心惩罚罪魁祸首,这真是空前绝后的英勇行为。”

这两场审判,尽管审判的目标有所区别,前者审判了欧洲战场的头号罪犯、德国纳粹的核心人物,后者审判了亚洲及太平洋战场的罪魁祸首、日本军国主义的重犯,但两者的本质完全一样。这两场审判存在诸多共通点。首要一点,审判的法律基础相同,具备毋庸置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有人曾提出质疑,认为这是胜利方对失败方的片面审判,因此缺乏公正性。这实在太过离奇。由于被告的罪行确凿无疑,而且审判他们的法庭是依法设立的。早在1943年举行的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上,就明确表示“实施暴行的战犯将送回实施罪行的国家接受审判”。同年10月,设立了战犯罪行调查机构。在《开罗宣言》中明确记载:“三大盟国的目标在于制止并惩治日本的侵略行为。”1945年雅尔塔会议公报明确指出,所有战争罪犯都应得到及时且公正的惩处,这一声明为后续行动奠定了基础。接着,在波茨坦会议上,美英苏三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相关议定书,其中涉及建立军事法庭等内容,这些条款最终促成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当年八月八日,签署了惩治轴心国战犯的协议,该协议被称为《伦敦协议》,二十个国家参与其中,明确了军事法庭的设立目的、组织架构以及审判范围;七月二十六日,《波茨坦公告》第十条指出:“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和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将实施法律的严厉惩处。”随后又公布了针对欧洲和远东地区的国际军事法庭章程。这些国际性协定、公告、公约均具备全球性法律约束力,证明这两项审判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是遭受侵略国家与民众意愿的反映。另外,两次审判所依据的法律框架完全一致,均采用英美法系,被告方均享有律师辩护权利,在东京审判中,除了日本律师外,每位被告还配备了美国律师。同时,这两项审判都要求提供证人、物证、文件证据,并且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判定罪行。这表明被告的权利受到了周全维护,审判过程是公开且公正的。再者,战犯被指控的罪名完全一致,均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以及违反人道罪起诉,这是战犯普遍存在的特征,与普通刑事罪犯有着显著区别。这两项审判都具备很强的全球意义,始终维系着战时同盟国的协作关系,纽伦堡审判囊括了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阵营,东京审判除了中国苏联美国英国之外,还囊括了印度菲律宾荷兰比利时等十一个国家,这种情形在世界历史上极为少见,其中固然存在分歧与较量,但合作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这两项审判的最终成果和所产生的效应都是正面的。

这两场审判存在显著区别。其一,纽伦堡法庭的构建及相关事务,遵循美苏英法等四国地位对等的准则,各项决定均通过平等投票方式作出。而东京审判方面,大法官及首席检察官的人选,则由盟军最高负责人麦克阿瑟指定。其次,纽伦堡审判认定了纳粹德国的执政团队、秘密警察组织、党卫军组织等构成犯罪团伙,东京审判则未触及政治团体;对于国家领导人责任认定,纽伦堡审判依据宪章第七条明确指出:不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官员,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责任或减轻处罚。但是东京审判不曾论及或有意忽略了国家首脑议题,因此天皇制度得以留存下来。而纽伦堡审判中仅巴本、沙赫特等被宣告无罪,其余部分审判过程相当审慎且得当。相较而言东京审判存在诸多缺陷。对参战财团未加追究,鲇川、岩畸、中岛、藤原、池田等人皆未被起诉,部分虽遭拘捕,终获释放;除28名甲级战犯外,西尾寿造、多田骏、岸信介、贺屋兴宣等众多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的战犯,在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七人被执行绞刑次日,即遭麦克阿瑟下令释放,冈村宁次更是逍遥法外,实施人体活体实验和细菌战的七三一部队亦受美国庇护;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等虽罪行斑斑,却皆被轻判,1950年3月7日“第5号指令”颁布后,部分服刑的甲级战犯得以获释。重光葵、岸信介等人再次活跃于政治领域,此事颇显荒诞。部分战犯的辩护材料竟然源自美国国务院,其中甚至包含马歇尔的签名。广田弘毅与土肥原贤二等被判绞刑者的申诉状,竟被递送至美国最高法院,该法院还以5票对4票的微弱优势同意受理。所有这些情况都反映出,东京审判在深度和严肃性上远逊于纽伦堡审判。这一问题的形成,明显源于国际环境出现转变,东京审判持续两年半,当时冷战已启动,美国推行杜鲁门主义、马歇尔计划,执行乔治-凯南倡导的对苏遏制战略,加速对日本的援助,因此对日本顶尖战犯实施诸多庇护,导致出现一系列弊端。

历史能够让人头脑清醒,也能带来深刻教训。审视这两次重大的历史审判,可以发现,德国坦诚面对、深刻反省过往,通过忏悔和补偿等具体行为,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宽容;日本某些保守派政治家却始终歪曲、否定侵略事实,拒绝承担责任、表达歉意、做出赔偿,在极端化的道路上越行越远。这种现象的形成,与东京审判的局限性存在紧密联系。

(作者为特约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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