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停牌要停多久
2024-11-28 09:06:23发布 浏览341次 信息编号:2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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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水股份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停牌要停多久
以下为中国证监会正式文件规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规范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规范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停复牌行为,提高证券市场交易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特此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过程中停牌、复牌及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1、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保密,提高论证和决策效率,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方案并予以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他们应该了解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尽快确定发行方案并及时公告。
2、上市公司按照《证券发行办法》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暂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恢复交易。
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股票购买的资产的停牌和复牌由本所另行规定。
三、上市公司以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为由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段提出申请,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董事签署的停牌申请书;
(二)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公告;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计划基本情况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及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中承诺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承诺期满后,应当申请复牌,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可以申请延期复牌的除外。
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或者延长复牌期间,上市公司未披露发行计划的,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向本所申请复牌。停牌期间,同时披露终止非公开发行计划的公告,并承诺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样的事情。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筹划后两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详细说明筹划流程及未完成的具体原因停牌期间的筹划情况,并向投资者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
六、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停牌期限届满前两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首次延期复牌,延期复牌时间为:不超过5个交易日:
(一)募集资金收购资产需要审计评估,工作量较大;
(二)需要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相关事项尚未批准的;
(三)发行计划披露前需要澄清或解决的重大史无前例的事项;
(四)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方案确定和披露的客观、正当原因。
七、上市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推迟复牌的,应当披露推迟复牌公告,并详细说明发行计划尚待延期的具体原因和进展情况。无法披露;规划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提示风险。
按照前款规定公告推迟复牌后,投资者对继续停牌的原因有疑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详细说明筹划进展情况。并说明继续停牌的具体原因。
八、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延长复牌期限后,在延长期限内无法披露发行计划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召开会议审议考虑是否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
经董事会审议否决第二次推迟复牌的,公司将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筹划。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尚未消除,决定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应当认真评估延长复牌时间,控制好第二次复牌时间。复牌时间延长20天。
§计划消除持续停牌;
(五)申请继续停牌的天数。
上市公司在第二次延期复牌期间未披露发行计划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要求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筹划。
十、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审议通过了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经评估延长复牌时间需要超过20日的,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申请20天后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上述股东大会应当在发出通知后20日内召开,决议中必须明确公司拟第三次延期复牌的时间。
十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次延期复牌申请时,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非公开发行计划的,可以取消股东大会。
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批准第三次延期复牌申请,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并按照本条规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筹划。根据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第二次终止该预案。在延期复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非公开发行计划。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披露非公开发行计划。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停牌期限届满。
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停牌期间未披露发行计划的,除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筹划外,还应当并承诺6个月内不再策划同样的事情。
十三、上市公司以重大事项未公告为由申请停牌,并在停牌后决定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视为已申请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理由。停牌、复牌及相关事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后变更筹划非公开发行为由申请停牌的,停牌期限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确定非公开发行计划的各项内容。情况、审计评估工作进展、相关审批工作进展等
十五、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申请停复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本所将及时办理。
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指导、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停复牌相关工作。
十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滥用停牌措施、无理拖延复牌或者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对投资者,本所将酌情采取纪律处分或采取纪律处分。监督措施;涉嫌利用停复牌措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将向证券监管机构举报。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停复牌事项,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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