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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思考

2024-11-16 14:03:55发布    浏览333次    信息编号: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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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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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业界越来越多地讨论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是否会被供应链票据取代。本文主要对供应链票据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是否存在共存的空间。

作者丨周智辉 温俏娇

电子信用凭证是供应链平台上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向供应商开具的应收账款信用凭证。信用凭证具有信用确认、可分割、多级转让、融资、可持有至到期等特点。该券实际上可以根据核心企业的信用和承诺达到“刚性兑付”的效果。电子债权凭证的创建,不仅节省了核心企业的财务成本,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为平台运营商、保理公司、金融机构等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供应链平台的其他参与者。收入来源,达到互利双赢的效果。因此,供应链平台和电子债务工具的发展得到了多方的支持,并逐渐被市场接受。据统计,目前行业内已有200多家平台,产品库存已超过万亿元。

202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发建设供应链票据平台,推出供应链票据。供应链票据是电子商业票据。它们具有电子票据的属性,同时吸收了电子债权凭证的“开立、转让、拆解”功能。它们与电子债务凭证有某些相似之处。同年,国家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要求供应链票据平台完善准入标准和流程,鼓励供应链票据平台完善供应链金融服务。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合作的平台。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将提高票据贴现、质押等融资便利性,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以此为背景,多家供应链平台受邀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公布的接入情况,目前已有19家机构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

近期,业界越来越多地讨论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是否会被供应链票据取代。本文主要对供应链票据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是否存在共存的空间。

1、应收账款债务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比较

下面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供应链票据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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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链平台如何与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以及业务开展的障碍

虽然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法律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但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供应链平台的运营模式与现有供应链平台基本没有变化。凭证/票据 流通与融资的用户体验仅有细微差别。以下是两个平台的操作方法:

但接入供应链账单平台有一定的门槛。接入后,从应收账款信用凭证业务转向供应链票据业务,还需要时间和各方配合。除了第一部分比较中提到的之外,还存在以下实际困难:

(一)准入门槛

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有一定的门槛要求,如: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注册时间不低于3年;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股东背景为大型核心企业或资信AAA级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稳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拥有良好的客户群资源和业务基础,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规模超过1000亿元等。

因此,并非所有供应链平台都可以直接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上海票据交易所高度重视平台接入后的用户资源,对大型供应链平台采取邀请制。因此,目前规模一般或实力不足的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加大平台监管责任

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必须遵循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在各项交易过程中承担更多义务[5]。例如,平台运营者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政策,相关要求包括履行反洗钱义务以及客户尽职调查、持续尽职调查、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其他责任;当企业需要开具供应链票据时,平台有责任和义务对票据开具所依赖的交易进行验证。背景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三)核心企业开具发票意愿

结合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比较,供应链票据对核心企业的约束较高,灵活性较低。票据开具后有严格的监管要求,而且由于历史上票据频繁发生危机,核心企业普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有严格的内部管理要求。事实上,并非所有核心企业都愿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四)对平台现有参与者利益的影响

在核心企业主导下搭建的供应链平台中,平台运营者、融资要素和核心企业一般属于同一集团。相关服务主体可以在平台业务中单独收取平台服务费、融资费、融资利息等费用。 ,还可以在集团内部分享相关收入,合力扩大业务量,提高发券规模。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后,票据贴现者为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平台运营商只能向金融机构或金融家收取少量服务费,这可能会对整体收入造成一定影响。

三、总结

通过对比应收账款凭证和供应链票据,笔者认为,虽然应收账款凭证和供应链票据在业务逻辑和用户体验上没有太大区别,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较大差异。 。现有的差异也导致了监管标准、交易流程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两项业务无法通过调整业务结构等任何方式实现统一。同时,由于两者各有优势和独特性,实际上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进行统一。不同的业务需求给了每个市场参与者做出自己选择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在监管标准没有发生特殊变化的情况下,即使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供应链平台仍然可以保留原有的应收账款信用凭证业务,两者存在共存的空间。

[笔记]

[1]《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4号第三条)电子商业票据贴现 背书、质押、担保、即时付款、追索等业务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电子化。商业票据。

[2] 《关于中央企业帮助中小企业纾解困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2022〕40号)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为供应链债务凭证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发布后,上海商业票据交易所配套发布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以及接受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5] 《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准入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供应链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报送的供应链票据相关材料。供应链票据业务 对供应链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对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企业的身份、商业意图、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推动企业发行和使用供应链票据,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 (四)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供应链票据信息以及发票、合同、物流等交易背景信息; (5)通过系统功能和管理机制的设置,呈现并保证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 (六)妥善保存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信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满足相关机构获取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信息的合理需求; (七)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票据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运行保障体系; (八)保证网络、系统安全、高效、平稳运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系统、网络等引发的系统风险; (九)及时处理纠纷,切实履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设立专项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因操作失误、技术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一)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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