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2024-10-06 07:00:45发布 浏览264次 信息编号:18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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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2021年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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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所属章节】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优先股
【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收购、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支付方式;
(三)为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方式,也可以在回购计划实施后,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资本总额的优先股减少。
【解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本次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仍可以实施本次发行。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比较,以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三)除上述“不发行优先股”情况外,因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过去三十六个月内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采用固定股息率;
(2)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
(三)未足额支付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差额累计至下一会计年度;
(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利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说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以就上述第(二)、(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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