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长期受到家暴起诉离婚如何判决?
2024-10-23 20:02:09发布 浏览319次 信息编号:1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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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长期受到家暴起诉离婚如何判决?
平安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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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因家庭暴力被起诉如何判断离婚?
【案例介绍】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经介绍,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长子张1、次子张2,现均未成年。由于婚前不了解,被告婚后酗酒、沙文主义,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2023年8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此分居。在此期间,两个孩子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后来被被告带走并与其一起生活。分居期间,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报了警。派出所向被告人发出“反家庭暴力警告”,并对其行政拘留十日。面对痛苦的婚姻,原告心灰意冷,向法院请求离婚。判令原告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直至两个孩子成年。 ;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马某、被告张某离婚;长子张1、次子张2均由原告马某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1500元起,直至年满18周岁;被告张某有权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原告马某有协助义务;被告张某自行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王俊祥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三级法官
【法官陈述】
家庭暴力是离婚的合法理由。配偶一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双方关系完全破裂,不存在和解可能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根据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言语侮辱等形式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和恐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且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一旦确定存在家庭暴力,即使施暴者有轻微的歉意,如果调解不成,也应该准予离婚。在处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时,应当按照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将家庭暴力确定为未成年人监护的重要考虑因素。在财产处置方面,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基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可以减少施暴方的财产,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也可以向施暴方请求损害赔偿。 。
发表于2024年10月17日《西宁晚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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