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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跌停强制平仓,“老股民”被判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

2024-10-22 23:03:20发布    浏览370次    信息编号: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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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跌停强制平仓,“老股民”被判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

股东张先生以融资方式购买了某股票。该股停牌,复牌后继续跌停。券商强行平仓后,公司因融资债务未清偿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向证券公司偿还融资本金1383万元,并支付结账费用、负债、利息、罚息和律师费。

案件简介

原告某证券公司称,张先生向其所在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初步申请授信额度为415万元。此后,授信额度多次调整至5000万元。张先生分四期全额融资购买了某股票,随后该股票停牌。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补足抵押品或偿还债务,但张先生未履行。复牌后,张先生购买的股票被迫平仓。因股票连续跌停及清算所得无法清偿融资债务,证券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

被告张先生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融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但证券公司在两年后强行平仓,与合同约定不符,不同意证券公司的全部主张。

法庭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公司的展期和平仓操作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业务可延期至复牌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期间将收取正常利息费用。本案中,标的股票于2017年4月17日停牌,并于2018年1月24日复牌,复牌当日,证券公司进行了强制平仓操作,符合所申请的延期期限。张先生亲笔。因为股票已经跌停,强行平仓无法完成,不能怪罪券商。此前,证券公司曾要求张先生补充抵押品和补充保证金,但张先生未及时补充,故张先生构成违约。因此,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等,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杠杆交易需谨慎,合理使用授信额度

证券投资者需要对证券市场和融资融券的高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本案中,张先生于1994年在沪深股市开户,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股民”。申请融资融券时,还完成了风险评估。证据显示,证券公司备案的评估表记载,张先生投资风格活跃,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但即便是这样的“老股民”,在股票跌停时也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多年来的利润全部亏空,负债累累。因此,您在办理授信业务时,一定要理性认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强制平仓的后果,谨慎操作。

2、准确理解专业术语,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融资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金融合同,涉及很多专业术语。投资者在签订合约时,首先要准确理解合约中定义的专业术语,如“授信账户”、“抵押品”、“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避免损失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业务合法权益认识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在此基础上,仔细阅读合同其他条款,充分了解约定的利息和罚息计算标准以及可能隐藏的风险。例如本例中,合同约定了融资利息和融资罚息。即融资仓单到期时,如果未及时偿还融资负债,除支付融资利息外,还必须支付逾期罚息。这与单一利息计算有很大不同。方法,容易被忽视。

3、理性对待强平,提前预判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交易过程中约定比例时,证券公司有权通知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内补充保证金。如果投资者未能按时足额补充抵押品,证券公司将强制清算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抵押品。由于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具有放大风险的作用,如果投资者的抵押品全部清算后,投资者的抵押品仍不足以偿还所欠证券公司的债务,证券公司有权寻求追索权。

本案中,证券公司于2017年7月开始对融资融券客户实行实时集中控制指标持仓管理。但当时张先生已全额买入某只股票并申请延期,且该股票亦被停牌。客观地讲,证券公司不能依据该指标进行任何仓位管理操作。只能在信用账户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水平时向张先生发出多次催保通知,并在股票复牌后进行平仓操作。不过,该股已恢复交易。之后继续跌停,资金不足以偿还平仓后的融资负债。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强制平仓的相关条款,并提前做好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计划。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文/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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