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
2024-10-21 16:04:30发布 浏览270次 信息编号:19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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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
据财政部网站6月28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对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继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全文如下:
关于继续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关于继续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如下:
1.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且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且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为1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1年),其股息收入暂时减少并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自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限。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自股权登记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个人持有且尚未转让的股份,上市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划并转入证券登记和清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在纳税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为全体员工全额代扣代缴。
个人应当在资本账户留足资金,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和其他股票托管机构应当依法代扣税款。个人资本账户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充资金并扣缴税款。
3、个人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即证券账户中最先获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为基础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股记录为准。证券账户申购或转让的股票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为准。其后净增(减)股数。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押而取得的股票;
(四)因合法继承或者分割家庭财产而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因认股权证行权而取得的股票;
(七)附有股票期权和可转换为股票条件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已发行股票、配股、股利和资本公积;
(九)上市公司合并中,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份转为被合并公司股份;
(十)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分立后公司股票转为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其他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股票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所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押;
(三)因合法继承、赠与或者分割家庭财产而转让股权;
(四)以股票接受要约;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者申购场内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意义的情形。
7、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原STAQ、NET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并报价制度依据 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四项规定现施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指自然年(月),即持有股份一年,是指从上一年的某一日起至当年同日的前一天连续持有股份。今年1月,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个月的某一天到本月同日的前一天连续持有股票。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各项政策。
上市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进行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自3月31日起,股息红利收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施行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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