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拟新增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罚,引关注
2024-10-16 16:02:03发布 浏览346次 信息编号:18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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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拟新增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罚,引关注
近日,全国人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拟对非法出售、饲养恶犬等危险动物新增治安管理处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注意力。
多位法律专家表示,我国民法典此前曾对“毒犬等危险动物”作出过相关规定,但民法典强调了后果的民事责任。第二次草案将包括非法销售和饲养凶猛的狗和其他危险动物。将该情况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全链条治理的导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熙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全国多地多部门的“恶犬”范围不一致,将影响法律的实施。建议相关部门牵头规范“恶狗”范围。 “科学合理地界定范围,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什么是凶猛的狗?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
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黄海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鉴于非法养狗、伤狗事件频发,危害人身安全。为了他人的安全,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违规买卖、贩卖、贩卖犬只的处罚。对饲养恶狗等危险动物,造成动物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近年来,“狗伤人”的话题持续引发关注。 2023年10月,四川成都一名两岁半女孩被罗威纳犬咬伤,导致肾脏破裂。此次事件发生后,全国多地公布了重点管理区域(一般是城市地区)禁止养犬品种名单,部分市县开展了流浪狗整治、严厉打击不拴狗绳遛狗行为。
记者发现,10月份成都事件发生时,罗威纳犬并不在成都禁养区禁止养犬品种名单中。直至当年12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发布《成都市限制区域禁止饲养犬种名录及大型犬标准》的通知,其中包括罗威纳犬、杜宾犬、德国牧羊犬等。
像成都一样,一个城市可能会在不同时期调整禁止犬类的范围。同期,颁布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城市也有不同的禁止养犬规定。
禁止在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域饲养攻击性犬和成年身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成都市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身高65厘米(含)以上的犬只。浙江湖州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身高60厘米以上的犬只。厘米或体长超过100厘米的狗。
除了“暴力狗”分类的参数和标准不同外,不同城市公布的“暴力狗”名单也不同。例如,山东济南规定禁止饲养犬类56种,青岛40种;浙江湖州规定狗品种42个,绍兴21个;广东深圳38种,佛山27种。不同省份之间的差异可能更大:郑州50种,南京30种,广州36种,上海21种。
正因为很多地方对“暴力犬”的分类标准不同,所以存在某种犬种在一个地方允许而在另一个地方禁止的情况。例如,济南市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的秋田犬,并未纳入上海禁止个人饲养攻击性犬只的目录。中华田园犬在沉阳、郑州、成都等地被列入暴力犬只名单,而在呼和浩特,它是重点犬类饲养管理区域明确允许个人饲养的犬种;深圳曾将中华田园犬列为暴力犬类。不过,2019年,深圳再次允许居民持证饲养中华田园犬。
概念模糊或影响执法统一
王熙珍认为,对于“暴力犬”概念的认定,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因为一项措施一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就意味着将被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每个地级市甚至每个县都有自己的标准,即使一个人不离开本省市,带着狗到下一个市县,也可能会受到公共处罚。”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导致安全问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与第一次审查稿相比,修订草案第二次审查稿增加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恶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年以下罚款。”处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拘留处罚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由于本条增加拘留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每一个法律概念都应该更加谨慎和明确,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王熙珍说。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同地方的实施标准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学界认为,法律体系的统一,要求全国或地区统一执行法律,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监督;执法机构应具有一致的权力和责任,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律条文中某个概念的范围模糊,就会导致不同的执法人员有不同的意见,同一类型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罚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混乱。在某种程度上,这甚至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他说。
如何建立统一标准?王熙珍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应当由公安机关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共同商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目前,“暴力犬”的分类是由不同部门制定的。例如,深圳的禁养犬名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郑州的禁养犬名单由城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发布。不同部门的考虑不同,需要多部门合作。
建议通过示范建立统一标准
《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宠物犬保有量为5175万只,同比增长1.1%。王锡珍认为,养狗管理涉及人们的正常生活,不再是一件小事。如果国家要给“暴力狗”划定一个范围,应该由相关专业人士和广泛的社会团体进行讨论。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方的人口密度、社会习俗等不同,但这并不妨碍法律概念的统一。城市禁止或限制养什么样的狗,需要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专家意见和社会舆论应当选择一个合理的范围,这有利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因公布禁养犬只名单而引起公众关注而受到称赞。 2020年4月,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就《合肥市禁止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华田园犬、獒犬等多个犬种被列入禁止品种。这份名单引发了热议。在随后正式实施的规定中,中华田园犬被移出了禁止名单,受到了网友的称赞。
王熙珍认为,目前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恶狗等危险动物”、“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体现了全链条治理导向。 “追究非法卖家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链条的发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詹中乐认为,非法买卖、饲养恶狗等危险动物的行为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公安部门有权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 ,体现源头治理的导向;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节,分别设置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力度逐步加大,也充分体现了“刑罚过重”的原则。
多位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典强调动物伤害人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恶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草案二审涉及销售者、饲养者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此前立法体系的空白。
“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称为‘轻微刑法’,因为它和刑罚一样,是国家惩罚个人的机制。我认为,在‘饲养动物’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一方面要作出规定,但也要保持克制的态度,尽量减少行政权力的干扰,让公民更有可能通过自己的民事渠道解决矛盾。”王熙珍说。
记者/赵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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