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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持新三板股票超1年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4-10-06 03:04:03发布    浏览511次    信息编号:18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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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持新三板股票超1年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持有新三板股票一年以上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继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告,关于继续对全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大中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明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股票托管人

应依法扣除税款

据悉,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自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限。时间。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为基础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仓记录为准。证券账户申购或转让的股票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为准。其后净增(减)股数。

公告还指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自股权登记日起1年内(含1年)个人持有且尚未转让的股份,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时;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转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为全体员工全额办理扣缴申报。个人应当在资本账户留足资金,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和其他股票托管机构应当依法代扣税款。个人资本账户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充资金并扣缴税款。

证券投资基金

股利及收到的股利以本公告为准

公告明确,个人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即证券账户中最先获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此外,对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据了解,对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原STAQ、NET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和新三板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征收,但退市公司限售股按照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进行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于公告日,股息收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施行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记者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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