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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首席交易员“老鼠仓”曝光

2024-10-05 14:02:32发布    浏览295次    信息编号:18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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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首席交易员“老鼠仓”曝光

在监管机构严厉打击下,基金行业两起“老鼠仓”案件被曝光。

8月26日,上海证监局依法严肃查处两起涉及公募基金行业离职人员的“老鼠仓”案件,并公布了相应处罚决定。具体而言,原就职于上海某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张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并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违反相关规定。规定,他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被禁止进入市场10年的处罚。在另一起案件中,上海某基金公司原首席交易员也利用职务便利,获取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并被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

基金经理“老鼠仓”被禁入市场

行政处罚公告显示,张某,男,198X年6月出生,户口所在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张先生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A的基金经理,主要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及其他相关工作。自2022年8月5日起,张先生不再担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正式离开公司。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A基金相关的投资决策、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敏感信息,并基于这些未知的交易活动进行公开信息。张某控制着一个名为“严”的广发证券账户。在此期间,张某指示其配偶刘某负责该账户的具体操作以及相关股票买卖指令的执行。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燕”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沪深股市股票656只,与基金A收敛买入393只股票,比例为59.91%,收敛采购金额66566.53万元,汇聚采购金额占比59.80%,账户汇聚采购利润额1566.26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作为基金管理人,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情节较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条例》(中国证监会令)的规定证监发令185号),上海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罚款1566.26万元。

2.张先生将被禁止进入市场10年。自中国证监局公告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交易员“老鼠仓”被罚款50万元

处罚公告显示,王某虎,男性公民,197X年6月出生,户口所在地为上海市黄浦区。王某虎于2008年3月加入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起担任该公司首席交易员直至2023年7月辞职。

自2014年1月8日起,鉴于岗位职责要求,公司授予王某虎O32投资交易系统操作权限。王某虎利用该系统获取并了解公司管理的“A时代先锋股权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持仓状况、交易收益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获取、使用上述未公开信息,并向詹某利明示或暗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在此期间,“詹某利”持有的证券账户与“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存在趋同现象。

上海证监局认为,王某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王某虎因明示或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罚款50万元。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没收款项上缴中国证监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加处罚款额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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