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视点 | 合伙型基金纳税常见问题
2024-11-22 20:02:52发布 浏览371次 信息编号:2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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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视点 | 合伙型基金纳税常见问题
目录
1、合伙基金的征税与公司不同
(一)主要税种
1. 印花税
2、增值税
3.所得税
2、基金持有阶段常见税务问题
(一)企业投资者所得税
(二)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
1、按年收入整体计算
2、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
(三)合伙投资者的税收
(4)GP管理费税
(五)税收优惠
3. 基金退出阶段纳税常见问题
(一)合伙资金股权转让
(2) 被投资企业清算
4. FOF架构下税务常见问题
5. 结论
1、合伙基金的征税与公司不同
合伙基金是指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由于个人与公司合伙的法律特征,以及国家支持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合伙基金的法律适用和税收处理有其特殊性。
在再分配过程中,合伙基金在税法上被视为透明实体,不直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反,他们在合伙人层面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具体纳税方式与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取决于合伙人的法律性质。
就生产环节流转税而言,合伙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投资管退”流程中涉及的相关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合伙基金税收相关问题近年来讨论较多,话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基于年收益核算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税负比较;其次,使用多层嵌套结构当穿透收入时,存在穿透后如何表征收入的问题;最后,投资者退出时,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5%至35%征税,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按20%税率征税问题。
本文在梳理合伙基金税收规则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提出初步看法,供从业者参考。
(一)主要税种
合伙基金征税涉及的相关税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印花税
在基金设立阶段,对于合伙人的实收资本是否应当按照记录资金的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存在争议。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应税营业账户的计税依据是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但在会计上,合伙基金的合伙人出资不计入“实收资本”,而将“资本公积”科目计入“归属于合伙人净资产”的二级科目。因此,实践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的总额是否适用于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值得商榷。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根据《财产转让文件》贴花,并按转让金额的50000%双边缴纳印花税。合同中规定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已上市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含投资后上市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方应单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配套服务等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入(包括到期日)不属于利息或利息的性质。该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后,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保本和回报,所以基金的分红一般不涉及增值税的征收。但如果合同中违法约定保本回购条款或其他保本条款,相当于向投资者获取贷款,则基金分红将被视为“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将适用。
合伙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涉及缴纳增值税。合伙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转让的金融产品之间的差额计算纳税。销售价格为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余额。转让价差收入按照金融产品转让适用的6%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所得税
合伙基金的所得税缴纳规则根据投资主体的法律性质不同,分为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等,具体参见下文讨论。
2、基金持有阶段常见税务问题
(一)企业投资者所得税
在具体业务中,合伙基金投资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股息和红利收入。由于合伙组织形式适用“税收转嫁”原则,合伙基金的所得收入无需缴纳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缴纳。合伙基金的出资人为法人出资人,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的,法人合伙人应当就其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居民企业的境内外收入和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等股权投资、利息、租金等收入类型[1]。
值得一提的是,税法认为,在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时,企业仅充当纳税渠道,直到股息分配给最终自然人时才征收所得税。因此,我国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实际上,这种免税并不适用于合伙基金。合伙企业向其法定合伙人进行分配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股东在分享公司收益时,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高。
(二)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
合伙基金的投资人为个人投资者时,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时,合伙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对象包括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附带所得、共九项。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度。计算个人所得税,首先要明确收入的性质和分类。
合伙基金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相关规定[2]并完成登记和规范运营的,适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及《关于继续执行的通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公告》(2023年第24号),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在两种方式之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整体年收益核算。
1.按照年收入总体计算
这种核算方法与个人所得税核算的一般方法类似。根据该办法,个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按照“营业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法律上讲,对于基金来说,投资者从基金中获得的收益是基金正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因此适用“营业收入”项目。这里的“营业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金融产品转让收入、基金实际运作产生的咨询服务费,甚至租金收入。这些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企业产生的投资收益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所得税,并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二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合伙人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基金与公司结构不同,无法通过不分配利润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2、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
该会计方法是根据财税[2019]8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的特殊优惠会计方法。选择该会计方法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合伙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通过本基金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将作为个人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对于股权转让收入,个人合伙人按照每年在基金股权转让收入中所占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基金于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在基金股息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基金按情况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在选择按年收入整体计算还是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时,主要考虑税务问题。虽然按年总收入计算税率为35%,但允许的扣除项目较多,资金较小或初创时还是比较划算;虽然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税率为20%,但大多数情况下更划算。但其备案要求较高,自然人合伙人不能扣除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和绩效报酬。弥补损失也有很多限制。当基金出现亏损时,甚至可能产生税负。
(三)合伙投资者的税收
当合伙基金的投资人也是合伙企业时,一般是多层间接投资模式,即母基金投资合伙基金。有关税务问题,请参阅下文“4. FOF架构下税务常见问题”。
(4)GP管理费税
与仅获得投资收益的有限合伙人(LP)不同,合伙基金的管理机构(一般为普通合伙人(GP))还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利得收入)。这部分管理费和绩效薪酬一般作为销售服务中的“直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所得税方面,当管理机构为公司时,这部分收入与其他收入一起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管理机构是合伙企业时,税收规则与上述相同。在个人合伙人层面,这部分管理费和绩效薪酬一般被认为是管理人的服务收入。但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依据合同将绩效薪酬视为投资收益。
(五)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以及个人天使投资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满两年的,可按对初创型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在从该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税[2018]55号文,享受70%投资加计扣除优惠的关键在于基金是否符合创投企业的要求,或者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天使投资人的条件。从基金层面来看,项目符合规定,完成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均可申请55号文的优惠政策;虽然大多数员工持股平台也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但已经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持股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设立目的与创业投资公司不同,是否适用优惠政策存疑;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一般不能适用本政策。
3. 基金退出阶段纳税常见问题
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的税务处理并不一致。大多数地方根据“营业收入”实行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有北京、珠海横琴、天津滨海新区、嘉兴南湖新区等地区对“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定性不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差异。
(一)合伙资金股权转让
在投资者退出阶段,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具有程序简单、退出时间短、无需承销保荐费用、行业间协同效应更大等优点。因此,投资者经常使用这个工具。这个转账流程一般是整个资金管理流程中交易金额最大的环节。现阶段税收处理不当。即使合伙企业被取消,税务机关实际上也会要求合伙人纳税[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追回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终止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从所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中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等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和以其他名义追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处理 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收回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等金额的总额-原实际出资(投资额)及相关税费。
即个人合伙人提取时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股权转让收入。事实上,在基金退出层面,20%的税率适用于回收投资的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股权转让。
(2) 被投资企业清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的通知(财税[ [2000]91号),企业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项。企业清算所得作为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根据文件规定,合伙企业退出清算时,清算所得应视作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这就产生了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将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从而违反税收中性的问题。从效力上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国家税务总局以命令形式发布的税收法规。财税[2000]91号文是财税文件,是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是部门规章。但一般由财政部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其适用范围会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范围更广。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施行晚于财税[2000]91号。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没有新的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这两个文档将仅限于两个文档的交集。关于税收问题,仍优先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清算、减资时,投资企业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视为股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而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这部分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4. FOF架构下税务常见问题
当存在基金中的基金时,其投资结构实际上是多层嵌套的间接投资模式。基金中的基金投资者是最终投资者和纳税人。
根据母基金的法律性质,最终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以单独讨论:
基金中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按照基金合同设立。该基金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属于纳税人。但只要在这个环节发生金融产品转让,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办理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母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所得税。这部分所得税仅在最终投资者转让母基金份额时缴纳。
当母基金同时属于合伙基金时,母基金具有法人资格,本身就是负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属于最终投资者。参照合伙企业被视为税收透明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合伙人层面缴纳所得税,且不改变所得的性质,则也可以认为这一过程并未改变所得的性质:它是在最终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的。如上所述,持有期间的纳税分为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分配给法人投资者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目前对于母基金是否享受与创投公司同等的税收优惠尚无明确规定,能否成功申请作为单一基金核算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5. 结论
此前网上流传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的指导意见》(税总稽查函[2018]88号)认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视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超额税款按35%累进税率征税。虽然没有明确公告,但这一意见大大增加了合伙基金投资者的所得税风险。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税率是20%还是35%,应从所得性质和税法制度解释的角度综合确定。既要考虑对高收入群体的监管,又要符合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政策导向。
综上所述,与公司型基金相比,合伙制基金整体税负虽然适中,但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一旦出现税务问题,即使基金被注销,税务机关仍会追究投资者的责任。其税务处理较为困难,风险较大。建议在风险控制、资金布局与结构、退出协议、税务稽查应对等方面提前做好规划。
注解
[1]填写要求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部分表格及填写说明(2022年修订)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定合伙人分享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105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监管的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2 ,第五条:“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人人数计算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的个人收入和公司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
[4]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吉安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公告,(访问日期:2023年9月27日)
律师简介
赵云
戴弘勇律师事务所
赵云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目前主要工作领域为公司法、税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赵云律师已通过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擅长为企业提供税务合规、股权结构、IPO培训。参与某客车高科技企业IPO、某能源公司京交所项目、清冠科技天使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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