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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024-11-26 23:02:08发布    浏览316次    信息编号:2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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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一、相关税收政策

(一)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股利、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取得股利、红利及其他收益的,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股票决策之日确定收益的实现转换。被投资企业将股本(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视为投资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连续不满12个月的投资收益。

(四)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2008年以后向外国投资者分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五)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利时,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合格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属于股息、红利的,由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属于利息的,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自2017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88号关于对外商直接投资分配利润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

(1)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的时间和金额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投资目的将股权投资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三种资产。持有期间分配的股利、红利,对于不同的投资类型,其确认方式也不同。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直接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除按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已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已宣告但尚未分配但已包含在对价中的,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在每年年度终了,按照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进行相应调整。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在企业会计中冲减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采用何种会计方法,自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股权转让(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决定之日起,入股),投资者所在企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损失的,投资企业不得降低其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不确认投资损失。

(二)从鼓励长期投资的角度出发,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超过12个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所得给予税收优惠。会计中包含投资收益或抵消投资成本,导致税法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3) 股票股利区别对待。持有期间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进行会计处理,但除权日应记录增加的股份数量,以反映股份变动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股票股利在持有期间确认为股利,并将股利计入总收入,同时提高相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长期股权投资分红及分红

A公司于2017年1月收购了B公司2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设A公司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相同。账面价值。 B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

分析:

(1)会计处理:

A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享有B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及亏损时,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二)税务处理:

股利、红利应当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决定之日分配,同时,投资企业确认实现投资收益,B公司尚未做出2017年度股利分配决定,因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

(三)填写2017年度纳税申报表:

投资所得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元

行号

项目

持有增益

账户金额

税额

税收调整金额

3(2-1)

6、长期股权投资

-

10

合计(1+2+3+4+5+6+7+8+9)

【案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利分配

(1)A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收购B公司10%股权,支付对价1200万元。 B公司取得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合计为1.3亿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由于该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产生重大影响,A公司将该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2)4月26日,B公司宣布派发现金红利2000万元。

(3)5月12日,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该款项存入银行。

(4)B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4500万元。

(5)2016年12月31日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

(6)2017年1月1日,A公司以人民币3,250万元收购B公司20%股权。 B公司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合计为1.7亿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根据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可以派员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该长期股权投资将采用权益法核算。假设不考虑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内部交易等因素的影响。 A、B均为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 (单位:万元)

分析:

(1)2016年1月1日收购B公司股权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成本 1,200

贷款:银行存款1200

4月26日宣布现金分红时:

借:应收股利(2000×10%) 200

贷款:投资收益200

税收待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境内投资收益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居民企业与该机构、场所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享受免税的所得税优惠。因此,现金股利2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单位:万元

行号

被投资

企业

被投资方

叶氏统一协会

会信用

代码(税

个人识别号码)

投资

自然

投资

成本

投资

部分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全部的

被投资公司生产

利润分配或转股

决策时间

根据决定属于该公司

公司股息,红色

利润及其他股权投资

收入金额

17=

(7+10+16)

B公司

轻微地

直接的

投资

1200

10%

4月26日

200

200

免税、所得扣除、加计扣除明细表 单位:万元

行号

项目

数量

1. 免税收入(2+3+6+7+…+16)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填写)

200

5月12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方:应收股利 200

B公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实现净利润,A公司不进行会计处理。

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

贷方:其他综合收益 400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中核算,因此税率不存在差异,不进行调整。

(2)2017年1月1日,A公司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100

贷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成本 1,200

——公允价值变动400

银行存款3250

营业外收入 250

借:其他综合收益 400

贷款:投资收益400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4,850万元。 B公司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合计为1.7亿元,对应份额为5100万元(17000×30%)。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需按成本进行调整。

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4450万元,因此减少应纳税额650万元(250+400)。

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 单位:元

行号

项目

账户金额

税额

增加金额

减少量

1.收入调整项目(2+3+…+11)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收益

(6)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自动生成主表第15行(填表省略)。

【案例】超过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A公司与B公司于2017年1月8日共同出资2000万元设立C公司,其中A公司持股40%,B公司持股60%。 2017年2月26日,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分配2015年至2016年度利润800万元,其中A公司分配400万元,B公司分配400万元。A公司是否需要利润80万元超过投资比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其实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因股权投资而被投资单位。

股利、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和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收益。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优惠详情”()第7栏“决定确定的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金额”填写说明为纳税人按照实际归属于公司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金额填写。被投资企业将股本(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视为投资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

综上所述,现行规定认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行为。投资者按照超出全体股东同意的投资比例取得的股利,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收益,符合规定。在规定条件下,A公司投资比例超过80万元的利润可申报免税投资收益。

一奇智库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只有全体股东同意按照出资比例​​不分红或不分红的,才是合法的。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未经全体股东同意,未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的,不得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收入待遇。注意审查企业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最新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合法性。

三、审查要点

(1)审查是否按照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决策日实现股利、红利,以及会计确认股利、红利的时间差异是否已准确调整。

(二)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应当审查投资企业是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权的,应当审查投资企业是否确认股利收入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否调整。

(四)企业是否正确区分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期间取得的股利、红利与处置投资资产所得,处置所得是否作为免税收入减征税款。

(五)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减税。审核企业申报是否准确。

(六)审查企业从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是否采用抵免法准确计算。

(七)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主体和企业投资协议确定企业境外投资状况,特别关注注册地为避税天堂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审查是否存在企业外控制企业因合理经营需要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的情况。

(八)通过企业留存备查信息审核未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股利、红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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