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2024-11-21 14:01:31发布 浏览391次 信息编号: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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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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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韩洁罗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个人金融资产买卖若干营业税免征政策的通知》产品》,明确了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产品销售和无偿赠予个人不动产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近日发布的通知,两部门明确,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买卖外汇、证券、非货期货等金融产品取得的收入,暂免征税。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四种情况是: 离婚时财产分割;向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兄弟姐妹免费赠送礼物;向照顾者或承担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照顾者提供免费礼物;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建筑、文化、体育(广播除外)服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行业中的文化体育业(除广电外)、娱乐业、旅馆业、餐饮业、仓储业,以及洗浴、理发、其他服务行业的洗衣服务等。染色、装裱、誊写、雕刻、复印、包装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通知还指出,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符合“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其财政国务院和物价部门”、“符合“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和“足额缴纳营业税”三个条件的,也暂免征收营业税。所筹集的资金至 财政年度。”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据悉,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多征或者多征的税款,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税额中扣除或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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