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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近年“老鼠仓”执法情况

2024-11-12 15:04:06发布    浏览336次    信息编号:19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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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近年“老鼠仓”执法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的行为,均属严重违法行为。其他人正在进行相关交易。犯罪行为(俗称“老鼠仓”)。 “老鼠仓”行为违反信托责任,侵害客户利益,破坏财富管理原则,损害资产管理行业信誉。一直是我机关审计执法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控系统的全面升级、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一批金融管理机构长期隐藏的“老鼠仓”交易接连被曝光。 。相关从业人员已受到法律严惩,案件频发的趋势已得到证实。有效遏制。

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开展“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99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对25名理财从业人员作出刑事定罪,证监会已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在此过程中,我们与审计、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了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中邮创业基金原基金经理李建超、易方达基金原副总经理、中国人寿原投资总监曾曾。洪氏等一批典型案件,对规范资产管理机构合规内控、规范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在检查执法工作中,我们按照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要求,重点加强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继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老鼠仓”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于2013年4月2日制定实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及其他配套法规明确禁止基金托管部门和机构其他员工退出“老鼠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8月起施行2014年2月21日)明确禁止私募基金从业者“老鼠仓”。二是充分依靠大数据监测技术的运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跟踪、拟合、回放历史交易数据,准确识别出一批跟随资管产品先买后卖、同时进出的可疑账户。三是主动扩大执法行动覆盖面。在密切关注公募基金产品融合交易的同时,组织对私募产品、券商资管、专户理财、信托计划、保险投资等各类账户的融合交易进行案件排查。四是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和防范“老鼠仓”交易专项行动。通过迅速、严格查处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开,可以有效遏制“鼠窝”蔓延。 “老鼠仓”犯罪已成为继内幕交易之后移送刑事追诉比例最高的案件类型。五是加强对运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检查。组织开展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专项整治活动,开展重点机构专项检查;对相关机构在信息管控、人员选聘和沟通管理等方面的内控缺陷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基金公司全面提高合规风险管控水平,最大限度地为滋生和蔓延提供空间的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老鼠仓”犯罪仍时有发生。一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较大,长期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二是个体经营机构“案件”频发。有的机构多名员工同时涉案,有的机构同一职位的前投资研究员先后涉案。第三,除了投资经理和研究员之外,犯罪涉及的职位还涉及交易员、销售人员、部门主管甚至机构高管。相关人员保密意识极淡。四是信息传递交易逐渐增多,从业人员相互交换信息或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相互勾结实施犯罪。五是案件范围从基金业扩展到保险资管、托管银行。上述情况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金融资产管理行业是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下一步,证监会一方面将积极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完善综合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诉等手段。责任等方式会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切断利益输送的秘密渠道。另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联席管理和内部控制,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挤压“老鼠仓”的空间,充分发挥培训教育的作用。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牢记从业者的初衷是“受人之托,忠于他人”,恪守“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道德规范。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持“零容忍”,工作节奏不变,执法力度不减。我们将对每一起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共同处理,努力实现资管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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