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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获利2300余万、向公职人员行贿,诺安前基金经理一审被判11年

2024-11-03 09:11:35发布    浏览349次    信息编号:19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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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获利2300余万、向公职人员行贿,诺安前基金经理一审被判11年

央视新京报9月13日讯(记者金龙)又一基金经理因“老鼠仓”被罚款,此次被曝光的是前诺亚基金经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对Noon原基金经理邹翔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行贿罪的判决书。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董事、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其弟邹某泄露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

“老鼠仓”事件发生后,邹翔请求公安经侦人员提供帮助,以获取撤案、从轻处理等不当利益。他共向两人行贿430万元。最终,他因数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内幕交易获利超2300万元

“老鼠仓”一般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动用公款拉高股价之前,先用自己的个人资金在低位建仓。利用公款将股价拉高到高位后,他先卖出个人持仓,获利。利润。

(该基金曾由时任诺安基金经理邹翔管理,图片来源:天天基金网)

一审判决显示,邹翔,现年55岁,1967年出生于湖北省,文化硕士学位。 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基金基金经理,拥有控制相关基金集团股票的权限; 2015年1月15日,邹翔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辞职。邹翔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于2017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影响力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捕。

邹先生,53岁,1969年出生于湖北省,本科学历,曾任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财务局科员。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某于2017年4月27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取保候审,9月释放2021 年 7 月 7 日,被捕。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董事、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管理、运营“诺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于资金账户。将品种、走势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帆,并指使邹帆利用“邹帆”、“田某”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进行汇聚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元。

案发后,公安部指定的重庆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24日,邹翔、邹某自动投案。

据邹翔到案后供述,他与被告人邹某是兄弟,两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沟通。邹翔会根据他分析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提出股票推荐,建议他买入或卖出相应的股票。基于对邹翔的信任和长期的默契,邹翔会按照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某炒股获利后,将这部分分配给邹翔。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涉案私人账户与“暖先锋”基金衔接汇总表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的股票数量为43只, 20只股票与“暖先锋”基金股票交易采用衔接方式交易。 ,占比46.51%,汇聚交易额21822.3万元。 ”邹凡个人账户通过上交所共交易7只股票,其中3只股票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衔接交易,占比42.86%,衔接交易额19.87万元;“田氏“私人账户”通过该账户在上交所交易的股票有53只,其中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汇聚交易的股票有34只,占比64.15%。相关股票包括:海虹控股、胜利精密、胜利精密、长城信息、中原协和等。

证人证言还证明,邹翔作为诺亚基金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自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8日开始管理诺亚先锋混合基金。订单全部是邹翔自己操作的,账号和密码都是他用的。

针对邹翔、邹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判处邹翔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400万元。 100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0.84元。

贿赂国家官员

值得注意的是,除内幕交易外,邹翔还被指控行贿、行贿权贵等罪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行贿罪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7年2月,被告人邹翔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了在侦查阶段寻求撤案或宽大处理,邹翔向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退休人员唐某提供了80万元。唐先生曾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法制科科长。邹翔通过唐寻求帮助。该案负责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第五支队队长王某照顾并提供帮助。

证人证言显示,唐某原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法务科科长。他与案件负责人王某有师徒关系,可以请王某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求后,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件,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赠送邹翔一张包含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以便邹翔尽快分析数据。并降低涉案风险。利润金额。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以个人或委托唐某的方式,先后13次向王某支付了共计350万元的款项。

经查,邹翔接到妻子电话后回家,立即被办案机关拘留。邹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唐某80万元的犯罪事实。到案三天后,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向王某行贿250万元的犯罪事实。这是一个忏悔。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翔作为某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利用管理、经营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向他人泄露。 ,以及其他人正在从事相关事宜。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违法获利23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获得宽大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350万元。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获得宽大处理的不当利益,向一名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邹翔犯有数罪,已被依法惩处。

此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明知其弟邹祥的职务,且其提供的信息属于涉及邹祥职权的投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仍从事与邹祥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这些信息。违法所得达23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行为次要,是从犯,减轻处罚。

2021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将依法追缴邹祥、邹某违法所得0.84元,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邹翔拥有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院国际金融系。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华夏基金、大通证券、中金公司、诺德基金。 2010年3月,邹翔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成长基金群投资总监。 2010年10月起担任诺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月15日,邹翔提出辞职。他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并辞职。

据悉,诺亚基金成立于2003年,目前管理94只基金、81只普通基金和13只货币基金。诺安目前拥有基金管理人29名,管理规模1440亿元。其中,邹翔曾经管理的诺安先锋混音()最新规模为42.96亿元。 2010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14日,邹翔担任诺亚先锋基金经理期间的回报率为13.02%,在同类基金中排名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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