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问题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pdf
2024-11-03 08:09:48发布 浏览306次 信息编号:1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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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学报,第22卷第4期,2012年7月。 . 22号4 基金“老鼠仓”问题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 张晓军、舒文存(安徽工商职业学院会计系,安徽合肥)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的快速发展市场上,基金公司员工不时有“老鼠仓”。案件发生、发展迅速。基金“老鼠仓”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客户欺诈。如果任其发展,将危害基金行业乃至整个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查找基金“老鼠仓”的根源并提出合理的对策,才能为解决“老鼠仓”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关键词:基金鼠仓位;证券市场;根本原因对策 CLC分类号:F832.5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1008-3871(20l2)04-0085-051 简介 基金“老鼠仓”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最深恶痛绝的行为是什么大多数“基督徒”?什么是基金“老鼠仓”?基金“老鼠仓”是指以基金公司经理为主的基金从业人员。我们通常称他们为“银行家”……他们控制着基金的运营。资金控制权,为了达到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在使用其所控制的基金的公有资金投资某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之前,首先动用个人资金或者通知亲友等低价买入股票(建仓),然后用自己的资金推高股价(拉升),让个人或亲友带头抛仓获利。 (运输),从而损害参与基金投资的机构和普通“基本公民”的利益。
“老鼠仓”的运作方式,使得“老鼠仓”里的资金跑得比基金资金还快。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内幕交易行为,而且这些“老鼠仓”账户大多具有隐蔽性特征。同时,设立“老鼠仓”可以蚕食基金利润,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涉及基金的“老鼠仓”案例层出不穷。部分基金公司员工被扣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3月,中投摩根旗下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健未按证监会要求报送直系亲属身份证号码。 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员工王利民利用其父亲及第三方账户在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累计获利150万元以上。南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某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资金买卖所管理资金持有的“太钢不锈钢”和“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o4-20 作者简介:张晓军(1984年生),女。出生于安徽含山,硕士,助教,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获取违法所得150万元以上。 2007年至2009年的两年时间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张晔采取了惯用的“基金前买入、基金前卖出”的“老鼠仓”方式。并利用融通公司旗下10只基金中的另外5只基金为其搭建“老鼠仓”服务,造成公司旗下6只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2009年8月19日,深圳证监局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对深圳多家基金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结果发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老鼠屎”行为。关于“仓”问题,两家公司的管理人员韩刚、刘海、涂强涉嫌利用其所知道的相关股票信息,以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名义非法买卖股票,股票账户交易金额突破亿元。深圳基金“老鼠仓”事件最终受到证监会严厉处罚。唐健、王利民分别被判处终身市场禁入、七年市场禁入。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以来,证监会首次对基金“老鼠仓”作出处罚。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张晔因疯狂设立“老鼠仓”,被证监会责令没收违法所得229.48万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他还被终身禁止进入市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韩刚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另一经理刘海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万元。刘海的基金从业资格也被吊销,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职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证券行业·86·榆林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总102期)。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屠强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屠强的基金从业资格被撤销,终身禁入市场,终身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从事证券业务。
基金行业为何频频出现“老鼠仓”?但基金公司能侥幸逃脱吗?为什么证监会的处罚、媒体的轰炸、广大“基督徒”的声讨都无法阻止“老鼠仓”的脚步?这种现象的出现虽然与部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缺陷密不可分,但更重要的根本原因是对基金公司的处罚力度不够。纵观监管部门对“老鼠仓”的每一次查处,都声称是“严厉打击”,但这种“严厉打击”的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老鼠仓”受到打击。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只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处罚,但仅仅触及了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的表面。在严厉打击“老鼠仓”的同时,基金公司还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损投资者的损失。本文深入挖掘基金“鼠仓”产生的根源并提出合理对策,希望为治理“鼠仓”问题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2 老鼠仓形成的根本原因分析 2.1 基金管理人理性人假设分析 我们假设基金管理人是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即基金管理人采取的经济行为是为了试图获得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经济效益。而基金经理恰恰具备理性经济人的条件:有理性的思维,拥有更多的资源,比如股票池、仓位调整、资金等,而且基金经理管理着专家团队进行研究各种市场信息指导投资。 ,因而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就是金钱,基金管理人可以凭借所掌握的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但问题是,这种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是为他们自己获得的,而是为他们所服务的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者获得的。而即使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公司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他得到的也只是一小部分。能拿到多少,就看基金经理投资的慷慨程度了。这一结果与基金管理人作为理性人的初衷不符。但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私自设立“老鼠仓”或者处罚过重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那就绝不会这么做。大多数基金管理人都会选择安全稳健地运作基金,为基金投资者带来最大化的回报,从而为自己带来较高的股息收入。如果监管部门监管放松,基金管理人的“老鼠仓”行为难以察觉或违法成本较小,基金就会尽力利用自有资源进行违规操作,设立“老鼠仓”来赚取利润。为自己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基金管理人设立“老鼠仓”的首要原因是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动机,即利益驱动。 2.2 基金公司内部监督分析 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分为内部人员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违规行为两部分。目前,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是通过计算机联网系统对基金交易和投资活动实施在线实时监控,防止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老鼠仓”、利用基金等方式操纵市场。资产价格匹配等方法。二是基金公司制定相关规定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员工购买可能与基金资产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或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三,为了尽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基金公司一般会在公司内部制定明确的股票投资限额表,并明确规定公司资金不得购买限额表内所列股票,以防止公司违规。资金陷入不当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
但基金公司的内控制度并不能真正有效控制“老鼠仓”违规行为。有时这些制度甚至只是名义上的,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对于第一种内控方式的监管,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从业人员都是公司内部人员,甚至属于高级管理层,这种先天优势决定了他们能够获取建立“老鼠仓”所需的信息。提前进行,且交易时间内无需亲自进行撮合等操作;对于第二种情况,监管难度更大,因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中拥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管理地位,基金公司无法因监管而干预基金管理人。投资活动;第三种情况,基金公司通过制定股票投资限额表来控制违规操作根本无效,因为基金管理人设立的“老鼠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 ,那么监管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 2.3 中国证监会外部监管分析 从经济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追求有效性最大化——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一出来就为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发挥助推器作用,提供强有力的资本支持。但由于基金投资工作和信息披露的特殊性,证监会如果按照规定严格监管,将需要付出巨大的监管成本。这不仅要求证监会有足够的人力资源(监管人员)和财务成本(监管成本),而且必须采用高科技的监管手段。
尽管证监会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行为并进行实时监管,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导致“老鼠仓”现象屡禁不止:一是牛市严控、熊市放松。张晓军、舒文存:基金“老鼠仓”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87·牛市中,由于基金品种多、资金规模大、市场交易活跃,一度“老鼠仓” ”出现,损失和影响将会更大。一般情况下,证监会会严格监管执法;反之,在熊市中,由于基金规模萎缩、交易量下降,证监会往往会放松警惕,忽视监管。证券监管机构“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监管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基金“老鼠仓”的行为;第二,如果出现问题,只会惩罚个人。当“老鼠仓”发生时,证监会往往只处罚基金管理人,而缺乏对基金公司及同一基金其他人员的处罚。基金公司和同一基金的其他人真的就没有狠心、没有利润吗?说说那些被曝光出来的“老鼠”,都是“人的行为”。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可靠的。由此看来,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的监管不严,有监管缺失的责任;三是处罚力度不够,治标不治本。
监管部门每次查处“老鼠仓”,都声称要严厉打击。然而,这种“雷声大、雨点小”的严厉打击,导致越来越多的“老鼠仓”受到打击。事实上,针对老鼠仓的攻击无非就是三步:第一,“老鼠仓”事件发生后,基金公司将涉事人员除名,并与基金公司划清界限,表明只是相关人员的个人行为;其次,证监会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而罚款数额一般仅接近法律规定的下限;三是对该党终身禁入市场。这种查处的方式显然没有太大的震慑作用。 “老鼠仓”的屡禁不止,显然与这种毫无威慑力的监管有关。因此,严厉打击“老鼠仓”必须是严肃的。 2.4 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缺陷分析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工作人员禁止参与其他人员从事股票交易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假名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与的股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的,其原有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但如果严格执行《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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