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三问:详细解读与要点
2024-10-31 12:06:21发布 浏览300次 信息编号:1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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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老鼠仓三问
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从上投摩根唐健、南方基金王利民到融通基金张晔,再到近期曝出的景顺长城屠强、长城基金韩刚、刘海“三连鼠” 、“老鼠仓”“这个行业的毒瘤开始摆脱个别案例,而且似乎正在蔓延。
那么,如何定义“老鼠仓”呢?基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何防治证券市场鼠患?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问题一:如何定义“鼠仓”?
继深圳三只基金“老鼠仓”丑闻曝光后,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经理近日也被传卷入“老鼠仓”。网上有消息称,该经理非法炒股的行为与此前投资摩根基金的唐健几乎如出一辙。不过,目前还没有官方证实这一点。
业内专家指出,“老鼠仓”传闻不断,但真正查出的却很少。主要原因是“老鼠仓”界定困难,部分资金存在违规交易,但尚不构成“老鼠仓”。
德盛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蒋赛春表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是违法的,但“老鼠仓”具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与基金公司相关的股票交易时机和类型。他们工作的地方。因此,一些交易行为虽然违反规定,但不一定是“老鼠仓”,难以界定。
陈济民先生认为,基金经理拥有如此多的资源和信息,他们不可能孤身一人,所以只要炒股票,就应该被视为“老鼠仓”。
问题二:基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深圳证监局公布基金“老鼠仓”抽查结果一周后,被查出问题的景顺长城、长城两家基金公司于11月12日同时发布公告,确认公司前基金经理“老鼠仓”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基督徒表示,“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成长的土壤是基金公司。此类案件与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不严有很大关系。监管部门要实行“坐一起”制度。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基金维权专家、律师张远忠认为,“老鼠仓”的频发表明基金公司内控制度普遍存在漏洞。 “老鼠仓”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了有形和无形财产损失,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对失信员工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对基本公民承担替代民事责任,这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和《通则》第四十三条中有体现。”张元忠说道。
据了解,10月底,证监会通报了今年的调查内容:共有14名基金从业人员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罚,其中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长、基金管理人等。这说明联席制已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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