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
2024-10-24 15:03:57发布 浏览250次 信息编号:19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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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
概括: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导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所谓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股东作为委托人,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代表其从事一定活动的合同关系。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的特殊利益主体地位决定了他们之间利益目标函数的差异。股东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和长远发展;经营者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追求自身工资补贴、在职消费和闲暇时间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总是掌握着大量股东不知道的信息。由于种种原因,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将委托人和代理人关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写进合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导致委托人不得不承担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为了降低代理人的代理风险和成本,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需要引入股权激励机制,赋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将经营者的利益融入所有者的利益中,将经营者的利益融入其中与所有业主一起。建立经营者利益之间敏感的正相关关系,将经营者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股权激励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其作用机制可以表现为公司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按照合同向公司高管授予一定的股票——高管努力工作,谨慎决策——公司价值增加,当股价上涨时,高管高管人员从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中获得收入。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研究股权激励能否激励高管人员、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就首先尝试推出股权激励制度,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普通员工的长期激励制度。在其发展初期,并没有受到广泛的关注。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硅谷的高科技知识创新公司因初创期流动性严重不足,才大规模采用股权激励机制来吸引人才。 20世纪70年代,管理者卖方市场强化,高级管理人才流动对企业构成的威胁不断加大,以股票期权为代表的一系列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迅速发展,引起社会实践的广泛关注圈和理论圈。随着我国各项经济改革的进展,国内学者也开始积极探索股权激励制度,并于20世纪90年代后半叶逐步将股权激励制度引入我国。现阶段,从理论上讲,股权激励制度主要是国外引进的。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发展、理论基础和实施机制以及将这一新的激励制度引入我国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法律支持。实践中,我国武汉、上海等地区也试探性推出了武汉模式、上海仪电模式、贝岭模式等。但实践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一股独大”, “在我国资本市场,非流通国有股导致流通股较少,股价无法充分反映公司价值的增长和公司高管的努力。”股权激励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没有明显的激励作用,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2005年正式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更广阔的经营舞台。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在绪论中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思路、方法和研究结构;第二章文献综述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股权激励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研究成果;第三章介绍了股权激励相关概念的定义,包括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股权激励机制的特点、高管人员的定义、股权激励的类型以及各种具体激励模式的运作。国内外股权激励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发展情况;第四章,基于上述理论和概念介绍,选取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2006年、2007年公开公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54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采用以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高管持有的公司总股本作为解释变量,并采用滞后一年的ROE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衡量公司业绩。本研究以管理层薪酬、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控制变量,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性质和公司绩效。年份作为虚拟控制变量。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相关性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①实施高管股权激励有助于提高公司绩效。
②不同激励方式的激励效果存在显着差异。 ③不同行业的激励效果存在差异。 ④不同业务类型的激励效果不同。 ⑤ 不同的资产规模具有不同的激励效果。随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我国股权激励实践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但现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使股权激励制度在未来公司治理中能够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更有效地提高公司绩效。本文结合我国特殊国情提出以下建议:①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增强资本市场有效性; ②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机制; ③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④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本文选取的高管持股比例是上市公司公开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时授予高管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这才是真正的股权激励比例。与以往许多研究直接将高管持股比例视为股权激励比例不同;其次,之前的很多研究都是在我国股权分割的背景下进行的。在非全流通资本市场环境下,高管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不明显,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无法得到有效验证。然而,本文选择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开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据来实证证明,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并且股票期权模型具有更显着的正相关性。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改善效果较限制性股票模式明显。为我国上市公司未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业绩、激励高管人员提供依据。积极性提供了参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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