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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问题研究

2024-10-24 09:04:28发布    浏览343次    信息编号: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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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问题研究

近期,多家国有控股H股上市公司申请从香港联交所退市。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香港投资者给予上市公司的估值过低,导致市值与公司资产净值倒挂。股价长期低于每股净资产,再融资时股票发行价无法达到或超过每股净资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无法成功再融资,从而使H股上市公司丧失融资功能。 ,所以我们不得不选择私有化和退市。同样,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时,发行人也会高度关注IPO发行价是否会低于每股净资产。如果投行询价结果是发行价较低,低于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就会选择暂停甚至终止上市,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大部分A股上市公司的IPO及再融资发行价格长期处于较高水平,一般情况下,所谓“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说法更为常用国有控股企业在香港H股IPO或再融资时需要考虑的事项。

有趣的是,当海外证券监管机构询问国有控股公司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法律依据时,很少有人能立即给出准确答案。 “历史上一直如此”、“这是惯例”、“根据相关规定”等相对模糊的回答,并不能令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满意。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回顾一下历史上的法律规定。

1、国有控股企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4年11月3日,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国企发[1994]81号,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平”)。 《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严禁低估和转股。一般情况下,应将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转为国有资本”。如果不是所有股份都进行转换,则转换计划必须与股票发行一致。”方案与预计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但股票折价率(国有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率(股票发行价) /股票面值)不得低于股票折价倍数(发行倍数)。 (原国有净资产/国有股)。未全部转股的净资产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净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为负债。净资产转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

上述规定实际上为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改革确立了几条原则,并沿用至今。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倍数(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不应低于股票折价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本)”是本文的关键。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公式推导:

将其转换为:

由于股票面值/国有股权=1/国有股总数

上式可以简化为

最终结果是:

因此,《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股票发行溢价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不得低于股票折价倍数(国有净资产)发行前/国有股本)”可以简化为:上式反映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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