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寄养期间死亡,宠物店应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2024-10-22 15:07:52发布 浏览301次 信息编号:1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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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寄养期间死亡,宠物店应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小梅出去玩时,将自己的宠物狗送到附近的宠物店寄养,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在寄养期间,由于店家疏忽照顾,宠物狗意外死亡。由于宠物店老板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小梅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她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应该支持。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标的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的物品。本案中,小梅将宠物狗寄养在宠物店,并按照约定支付寄养费,双方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当宠物在寄养过程中因店家的疏忽而死亡时,宠物店未履行合理的看护义务,构成违约。小美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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