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其股息红利怎样缴纳所得税?
2024-10-07 03:03:26发布 浏览775次 信息编号:18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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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其股息红利怎样缴纳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宣派股息时,除息日前一日持有其股票的企业或个人(即股东)即可享有该权益。除息日及除息日后,刚刚购买公司股票的人不能享有该权利。那么企业或个人的股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有税收优惠吗?下面我们就来一一详细解释一下。
1、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从上市公司获取股利
企业投资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什么是优先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优先股是指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普通股。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对于其他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较普通股东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那么上市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免税有任何税收优惠吗?
国发[2013]46号文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企业投资优先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法规定,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持续持有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到12个月。”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发[2013]46号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含优先股)并持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股的企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将获得股息。 (即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并取得股息(即投资收益)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领取上市公司股利
关于个人从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差别化个人所得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收政策》(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1、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3、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利、股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除了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外,个人还可以通过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上市后,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即限制性股票股东),或者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文规定,如果成为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股东公司并领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征税,持股期限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85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股利和限制性股票限制后取得的股利,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是指财税[2012]8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财税[2012]85号 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作出规定。财税[2012]85号文第一条规定了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免征、减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其从所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适用财税[2015]第1条的规定】 2015年9月8日起第101期。
因此,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并领取股息的,应按照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29号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免税或者计缴个人所得税。 101.
个人持有限制性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1、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减征、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计算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获取上市公司股利
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的,合伙人是否缴纳所得税?
1、法定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割、后纳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的,合伙企业应当首先按照上述规定向各合伙人分配。如果合伙人是法人股东(即居民企业),法人股东将获得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息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购买股票或者合伙企业直接从沪深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并取得上市公司股息收入的,适用财税[2015]101号、财税[2012]第一条的规定。 ] 第 85 条不适用。个人所得税减免五项优惠政策。财税[2015]101号文第一条和财税[2012]8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直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更新政策后才适用。来自间接投资给合伙投资者的股息。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税函[2001] 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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