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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交易所应当明确各类型重大事项停牌最长期限

2024-10-06 02:03:42发布    浏览370次    信息编号:18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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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交易所应当明确各类型重大事项停牌最长期限

来源:智通财经网

据悉,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指出,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各类重大事项的最长停牌期限。上市公司股票逾期未能复牌的,原则上应当强制复牌。破产重整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破产重整期间的阶段性信息披露要求,并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破产重整期间股票停牌作出具体安排。

全文如下: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保证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及时、公平披露,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停牌,以非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歇性停牌为原则,连续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暂停交易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长期停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持续时间较长的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上市公司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擅自申请股票停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当事人,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在交易策划和实施中,应当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保密义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并不能代替相关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停牌的重大事项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重大事项对停牌期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差异化安排。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规定各类重大事项的停牌期限。上市公司股票逾期未能复牌的,原则上应当强制复牌。破产重整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破产重整期间的阶段性信息披露要求,并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破产重整期间股票停牌作出具体安排。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时,该上市公司股票自重组事项通过之日起停牌、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

第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复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的自律管理要求,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有充分的停牌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或者不适宜停牌的,应当驳回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请。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时,为了保持市场交易的连续性,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暂停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处理股票停牌、延期、复牌等事项;确需长期停牌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件申请股票停牌的,应当披露重大事件类型、交易对象名称、交易对手、中介机构、停牌情况等信息。期间、预计复牌时间等信息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笼统。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强制停牌、复牌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发生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停牌相关事项或者发生重大事态发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分阶段进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遵守重组预案及草案的分阶段披露规定,加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的披露,达到计划披露标准后予以披露并复牌。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自律规则,对停牌的原则、种类、期限、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及时调整和调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补充,并提供自律管理服务。 。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的机制和停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场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措施减少股票停牌。

第十四条 对擅自停牌、拖延复牌、未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出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6日施行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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