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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三类公司可发行

2024-10-04 06:02:57发布    浏览309次    信息编号:18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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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三类公司可发行

奇怪的是,我读完《优先股试点办法》的规定后,似乎没有看到“不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的明确禁止。相反,我在第33条至第34条中看到了可转换优先股的规定。 。贴出来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自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

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存在转股条款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招股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均价及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的平均价格。转股价格是指将优先股转换为每股普通股所支付的预先约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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