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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24-10-04 00:01:11发布    浏览346次    信息编号:18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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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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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号,1990年6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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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掌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相关基本信息,服务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历史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依法办理。它们是所有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保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档案资料,维护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积极开展档案信息的合理利用,提供基础依据。负责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 ,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相关基础信息。

第二章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合资企业登记档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依法批准登记的中外合作企业登记档案。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私营企业登记档案等企业登记档案。

第五条 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公告、年检文件以及工商部门形成的文件。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由核准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卷或多卷的原则归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

第七条 负责企业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及时将归档文件提交档案管理人员。提交时必须保证材料齐全、图文清晰、格式规范。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档案文件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可以按照行业、经济性质或者所属部门等分类。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应当保存在专门的仓库和设备中,并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腐、防蛀等设施。档案资料损毁、变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妥善保存登记档案。企业法人搬迁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将有关档案、文件移送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档案移出、移入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后,其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在机构内,然后按规定移交当地档案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与档案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二条 各地区商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对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法人登记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变更、调动时,应当将保管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明确移交继任者。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企业法人登记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学习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知识,提高档案管理技能。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移送该机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建立和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努力开发利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信息,满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服务领导决策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服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查阅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法人登记档案时,须经机关有关领导批准,档案人员方可提供。 。

第十九条 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改、拆解、标记案卷,更不得擅自销毁、复制。使用机密文件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才能查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用户不得公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公众查询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时,应当缴纳查询费用(公诉人、检察官、法律代理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利用有效性反馈渠道,对档案利用有效性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对档案利用有效性进行公示。总结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经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登记的经营单位、外国银行分行、承包工程登记档案、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档案、外国企业名称登记档案、合作开发资源登记档案。外国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规定。

实施日期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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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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