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担保 的责任承担
2024-10-03 01:02:12发布 浏览315次 信息编号:18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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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担保 的责任承担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A公司向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C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B银行将A公司、C公司诉至本院,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C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A、B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C公司是D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为A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D公司书面授权,遂裁定A公司向B银行偿还贷款,C公司在A公司无法偿还的金额的一半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担保人承担对外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担保,只有经过法人的书面授权才合法有效。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权提供担保的,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各方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还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C公司作为D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担保人的禁止性规定,且该担保未经D公司书面授权进行,应视为上述行为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无效。 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C公司明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未经D公司书面授权而提供担保。担保,其对上述担保条款的无效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银行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未审查担保人资格,接受了C公司提供的担保,对担保条款的无效也存在过错。 ,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C公司应对A公司无法偿还的300万元贷款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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