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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梦想窒息的贾跃亭真的可以躲避债务吗

2024-10-02 17:02:18发布    浏览310次    信息编号:18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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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梦想窒息的贾跃亭真的可以躲避债务吗

前言

近日,首张限制乘坐火车、飞机的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值得注意的是,乐视网创始人贾跃亭被列入限制乘坐飞机、火车的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贾跃亭被限制乘坐火车和飞机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贾跃亭已十四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一次是2018年7月20日,贾跃亭未能履行债务。

贾跃亭十四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乐视公司已数十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包括乐视控股、乐视移动、乐视体育等。

乐视公司已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然而,尽管经历了资产冻结、辞职、套现风波、庞氏骗局传闻等种种麻烦,贾跃亭还是于2017年7月安全离开中国大陆,来到美国洛杉矶的家中。

贾跃亭在美国洛杉矶的家

贾跃亭原本出身于农村一个相对富裕的家庭。 40岁时,他成为胡润百富和福布斯榜上的富豪。但就在一切即将达到巅峰的时候,却如海市蜃楼般消失了。有人说贾跃亭是骗子,以赴美造车为名逃走。

2017年,自媒体《顾颖琼博士谈天下》曾发文称,从洛杉矶律师助理处获得了贾跃亭信托(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文件草稿。文件显示,贾跃亭为女儿留下了7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亿元),其妻子甘薇为信托基金受托人。

根据加州关于不可撤销生前信托的规定,资金一旦存入信托账户(文章称9月底前),从此与贾跃亭没有任何关系。虽然不能享受增值红利,但不仅免征遗产税,而且脱离了任何债权关系。

据称是贾跃亭信托文件草稿

然而,文章发表后,乐视控股、贾跃亭及其妻子甘薇相继发表声明,称这是恶意捏造的信托文件。

以下为乐视控股回应全文:

我们暂且抛开是非,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贾跃亭真的能利用保险、信托等理财工具来避免债务吗?

浅谈保险的避债功能

假设贾跃亭在乐视网遭遇一系列问题之前就为自己或家人投保,他真的能“避债避税”吗?

我理解,如果保险人发生财务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权强制处理保单。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是指基于赡养关系、赡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利益的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抚恤金、抚恤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权利。

但是,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冻结、扣押或查封涉案人员的保险。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补偿金。”

比如,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基本上会依法追回;如果在债务或公司财务恶化后购买保险,就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可能会被判定无效。 ;此外,国家严禁利用大额保险进行洗钱活动,赃款不追回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10年颁布)中提到:“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要求:一、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程序; 4.其他相关监管要求。如果某些保险费来自腐败和其他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命令保险公司强制退保。

通常,保险合同(保单)的权益包括“现金价值”、“红利”和“保险金”。

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的价值,通常体现在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返还给投保人的金额,根据精算原理计算得出,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计保险金额奖金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总和。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资产。

红利: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的利润分配,通常包括年度红利和终期红利。红利属于受益人的资产,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

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通常包括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本人,而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保险金是受益人的资产。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自然人应当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禁止下列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八)缴纳高额保费购买保险金融产品;

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权益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投保人购买传统的、分红、投资相连、万能型个人保险产品、根据保单协议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保单的财产权购买保单时的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显然,在保险事件发生之前,保险合同项下是存在现金价值的,而这个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的资产。因此,一旦投保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处分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强制执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

例如:一份人寿保险,投保人是贾跃亭,被保险人是他的女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贾跃亭(投保人)产生对外负债,成为被执行人,此时法院可以强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强制返还现金价值。保险公司。

然而,在江苏龙成典当有限公司诉朱永良等人典当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制一字第0037号]认为: 1、人寿保险单及其现金价值成为执行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已经终止; 2.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将法院强制执行作为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形,且不存在保险法、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能属于投保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

从上述分析和不同法院案例来看,保险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存在争议。

当然,如果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件,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是被执行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那么法院似乎无法强制执行保险金或分配的红利。

但如果保险合同本身设计存在缺陷,如主险与附加险的匹配存在问题,则保险金或分配红利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例如:某寿险公司的“卓越优势”产品:主险为“人寿年金保险(红利型)”,附加险为“财富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主保险下有分红保险、生存保险和身故保险。红利和生存保险可以分期由被保险人领取,也可以自动转入附加保险中的万能账户作为附加保险的保费;根据附加保险,有死亡抚恤金。

假设投保人是贾跃亭,被保险人是他的女儿,受益人也是他的女儿;如果只有单一主险,则分红险和生存险均属于被保险人(即其女儿),即使贾跃亭(被保险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主保险项下的红利和生存保险金。但由于主险与附加险是匹配的,且约定主险的红利和生存险保费可以自动划转至附加险的万能账户,作为附加险的保费,在此这样,被保险人(他的女儿)应该在主保险项下收到的红利和生存保险成为附加保险项下的保险费,然后在附加保险项下产生现金价值,最终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个人保险,分为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养老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联结型、万能型等。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如果产品是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养老保险,这一切都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年金的形式返还产品,这实际上是养老保险。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仅福利受法律保护。

此外,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分红部分,由于其理财功能,与保险中真正发挥保障功能的资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很可能会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法院征收债务以清偿债务。

目前,投连险和万能险虽然都属于寿险,但不排除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具体的判决结果会有所不同。

债务人明知自己无力偿债、无力清偿,恶意购买保险合同规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因此,如果贾跃亭在乐视系统出现问题后购买了保险,显然是可以撤销的。

变更保单持有人是否会妨碍现金价值的执行?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因为该保单是由投保人(贾跃亭)持有,而变更投保人只需要原投保人和变更后的投保人同意,那么您就可以申请变更投保人。保单持有人。

如果变更后保单所有权发生转移,是不是就不能强制执行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以变更投保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认定变更投保人无效。

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权益执行的通知》也规定保险公司有配合法院的义务:第二条规定“各级法院要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查处,保险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冻结、处分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权益”。由被执行人执行。”

第四条规定:“保险机构协助冻结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权益,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财产权益,也不允许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权益变更为财产权益。”党在政策中规定。如果执行人以外的第三方改变保单规定的股息支付方式,执行法院应当在冻结援助通知中明确请求援助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留保险产品退保后可获得的财产利益时,一般应当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在移交申请书上签字的。书面通知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除退保后取得的财产利益,保险机构应当协助的义务。”

综上所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保单合同的保护是有限的。尤其是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年金、红利等,难以抵挡债务追偿。

但我理解,保险的“避债”功能可以通过不同的保险关系结构和不同的法律后果来体现。

例如,投保人是贾跃亭的父母,被保险人是贾跃亭的孩子。子女可以领取年金或红利,但保单本身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贾跃亭的父母。因此,即使贾跃亭负债累累,也无法达到政策本身。当然,前提是贾跃亭在乐视网遭遇一系列问题之前,已经通过赠与等方式将部分财产转移给了父母,父母有能力支付高额的投资溢价。

因此,通过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死亡受益人设立不同的保险结构,可以达到所谓“避债”的目的,但这种“避债”是由法律关系决定的的保险结构。 。

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索取的保险赔偿不属于遗产,被保险人生前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偿还。这也是保险所谓“避债”功能最重要的体现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确实体现了所谓的“避债”功能,这是由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浅谈信托的避债功能

假设贾跃亭将部分财产转移到美国信托,他真的能避免债务吗?

根据加州《统一欺诈性转让法》(Act)(第3439.04条第1款)的定义: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意图是阻碍、拖延或欺骗债权人,或者该转让将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变得无法使用,如果债权人的债务得到合理清偿,无论该转让发生在债务发生之前还是发生之后,该转让均属于欺诈性转让。

根据《统一欺诈性转让法》,债权人有两种方法使欺诈性资产转让无效。首先是证明事实欺诈(Fraud)。即证明债务人具有通过转让阻止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意图。这种意图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例如: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亲友;债务人隐瞒转让事实的;转让发生在诉讼前夕或者诉讼结束后;较大债务发生后立即进行转让等。

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事实欺诈,也可以通过证明推定欺诈来使转让无效。推定欺诈的要件有两个: 1、债务人在转移资产时未收到合理等价物; 2、财产转让时债务人财产状况不佳。第二要素的成立,必须证明转让时存在下列事实之一: 1、债务人正在从事或即将从事创业,且转让将使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实施计划; 2. 债务人即将欠下其无意欠下的钱款。到期偿还的债务; 3、债务人无力偿债。

一旦转让被认定为欺诈,债权人有权撤销转让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利用信托来避免个人债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假设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破产,破产前转入信托的财产是否能够避免债务呢?

在美国,自然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换句话说,当个人的财产无法清偿个人债务时,他或她可以向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联邦破产法院将依法指定破产执行人,清算破产申请人的财产,安排债权人会议,并根据债权人债权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债务人可以在破产前将财产转入信托以避免债务吗?

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必须首先适用联邦破产法,州法律只有在与联邦破产法不冲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根据联邦破产法第548条,如果破产执行人发现债务人以欺诈方式转移财产,包括利用信托非法转移财产,破产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转移。

然而,破产执行人的撤销权也有时间限制。联邦破产法第 548 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同时,联邦破产法第544条允许破产执行人适用州法律中不少于2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破产执行人可以适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延长诉讼时效。如果加州法律适用,可以延长至 4 至 7 年。

因此,即使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破产,破产执行人也可以适用加州法律撤销其4至7年前设立信托以避免债务的行为。

但如果该信托不是老贾在2017年9月底签署的,而是在购买洛杉矶别墅、成立法拉第公司之初就已设立,采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LLC)持有房产和股权,而通过设立美国信托作为LLC的单一股东,贾跃亭或许已经成功转移了美国资产。

崔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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