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
2024-10-02 08:02:19发布 浏览1007次 信息编号:18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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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
上证发[2024]72号
各市场参与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了《股票实施细则》,并进行了修订,整合配套业务规则,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公司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木板。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旧规则适用的具体过渡安排如下:
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分配股份,且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股份转让的,本所相关减持股份转让事宜适用《规定》; 《指引》施行后完成股份转让的,适用《指引》的规定。
2、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回购证券交易等违约行为减持,且相关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已完成质押登记或成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按交易所当时的规定执行。对未支付净股利且不达标的上市公司减持的规定; 《指引》实施后,完成质押登记或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抵押品的,适用《指引》的规定。
除本通知具体规定外,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交所沪交所〔2017〕24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一)》的问答(上证函[ 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问答(2)2023年8月25日发布2023年(上证函[2023]2530号)、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23]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录: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关于起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5号——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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