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通知
2024-09-09 09:02:23发布 浏览464次 信息编号:16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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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通知
湘水办[2012]60号
湖南省水利厅印发《湖南省水利项目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现将《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事权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原《湖南省水利厅印发通知》(湘水办[2010]52号)停止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对省厅、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县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作出如下规定:
1. 项目类别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水利工程分为堤防工程、水库(闸)工程、灌溉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小型河道治理工程、水电工程等类别。
对于新设立的水利工程类别(如水资源、水利信息化等),省级部门在制定新的水利工程类别实施事项时,将遵循本规定的原则,确定职责分工。
二、规划
1.省级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河干流、跨市州河湖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河湖的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水利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利部等国家部委规定须报批准的,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准。
2.其他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水利专业规划,由市、县局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案;需要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的流域或者区域水利专业规划,报省级部门审查备案。
3.非保密性水利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水利规划,否则不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单位或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综合规划和水利专业规划,否则不予颁发水行政许可。
三、项目核准
按照基本建设规程规定,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的核准或审批],非财政性投资但涉及市场准入、公共安全等项目实行核准制。
1.堤防工程
省级部门负责一、二、三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市局负责四、五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县局负责其他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
2、水库(闸)工程
新建大型水库(闸)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省级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报批;新建中型水库(闸)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由省级部门审查报批,初步设计由省级部门审查报批;新建小型一类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市局核准或报批,小型二类水库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县局核准或报批。大中型水库(闸)除险加固安全评价由省级部门组织,报水利部审核。初步设计由省级部门组织审查,经流域机构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预算后,报省级部门核准。小型一类水库(闸门)除险加固安全评价由市局组织、省级部门审核,初步设计经市局批准;小型二类水库(闸门)除险加固安全评价由县局组织、市局审核,初步设计经县局批准。
3.灌溉项目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方案由省级部门批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由市局批准;小型灌区渠系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由县级局批准。
4、灌溉排水泵站工程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建设、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报告)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批。初步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水利部审查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型灌溉排水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查、报批。小型灌溉排水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查、报批。
5. 水土保持项目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省级部门审批或者审查报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省级部门报国家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万元的水土保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市局审批或者审查报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县局审批或者审查报批。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及实施方案由省级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至三级(1000立方米/日及以上)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部门批准。四级(200-1000立方米/日)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级部门批准。其他供水工程县级实施方案、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县级部门批准。
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省级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连片建设、整体推进、整合资金的原则,批准小型农田水利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合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部门批准。
8.中小型河流治理工程
中小型河道整治工程范围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要求确定,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单项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级部门审查备案。
9. 水电工程
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部门批准;装机容量2000至10000千瓦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局批准;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县局批准。
10.洞庭湖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农村电气化等中央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凡属单项项目或者不涉及全省的,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按照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由上一级政府行使审批权。各类水利工程利用国际或者国外资金建设时,项目审批按照有关投资或者贷款协议执行。
11.省级部门负责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市、县局或区进行初步审查,不得增加审批程序。由市、县两级审批,但需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或报批各阶段均应报省级部门审查备案。市、县局应报省级部门审查备案的事项,部门在办理审查备案时,未经分管部门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得要求省级部门组织技术审查会议,但部门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对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或设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退回,不得汇总、上报或纳入实施方案。市、县局报省级部门批准审查备案项目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2.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法人向负责该建设项目法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准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资金筹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筹集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项目类型由省和受援地区分别承担建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投资按照受益范围和受益程度分担;地方项目投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以地方政府与受益地区共同投资建设为主,省级政府视情况或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予以照顾。
列入国家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及资金安排,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的配套资金比例,由省级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
列入省级实施的水利项目资金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商定后实施;列入地方实施的水利项目资金计划,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项目实施
水利工程实施分为项目法人设立与监管、工程招标实施与监管、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程竣工验收与后评价、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七个层级。
1.项目法人的设立与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和建设。有关水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法人设立方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项目法人设立方案的水行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省级部门负责提出中央和省级政府主要出资的洞庭湖综合治理等大型项目法人设立方案;市、州政府主要出资的其他大型项目和中型项目法人设立方案,市局负责提出同一县域内的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型河道治理、水土保持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以县级区域为单位成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在确定项目法人后,提出项目法人设立方案的水利(水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相关法人信息报省级部门备案。
2.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施与监督。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依据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并接受拟定项目法人设立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公示牌。农民集资、投劳的水利工程,应当聘请项目区村民小组民主推荐的村民作为监事,并积极接受村民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当取得村监事的书面意见。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招标投标材料报省级部门备案。省级部门可视情况对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等参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规定进行工程检验检测。负责项目法人监督的水利(水务)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省级部门负责全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要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的指导,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市局要督促县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市、县局质量监督职责权限。
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负责项目法人监管的水利(水务)局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工程监理内容,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安全生产情况应当按规定逐级向省厅、市局报告。各级水行政部门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级水利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参与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论证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参与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省级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声誉监察工作。
5.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营造良好水利建设环境,实行水利建设领域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市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由省级部门、市级局负责并公布,省级部门对需要上报的信息由水利部核实上报。
6.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与后评价管理。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由负责初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竣工验收,水利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组织实施。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水利(水务)局应当督促项目法人在1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材料报省级部门备案。市、县局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已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实施后评价。省级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水利建设情况,在工程实施后3年内,对全省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竣工后评价。抽查数量根据项目数量确定,按总量的3-5%确定。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7.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管理。省级部门要统一建立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库,将项目投资、项目法人、项目招标、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参建单位信息、项目竣工、项目后评价管理等内容纳入信息库。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库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动态监管的依据。省级部门有关部门和各级水利(水务)局要确保各类信息及时、准确提供。
六、项目运营管理
水利工程竣工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档案,建立各项工程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拨付运行维护资金,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和安全的技术指导,强化监管,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七、落实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都要遵循“责权一致”和“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积极配合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在项目审批上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规定。在项目实施上要严格执行政府项目建设“四项制度”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审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运行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权利人要按照“责权对等”原则,依法查处,并报上级备案。
信息披露方式:主动披露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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