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领养藏套路!宠物消费纠纷案例让你看清领养协议陷阱
2026-03-18 12:07:46发布 浏览160次 信息编号:23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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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领养藏套路!宠物消费纠纷案例让你看清领养协议陷阱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涉宠物消费纠纷案件经广州法院审结,南都记者赵青联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法官,透过这些审结的案件,拆解宠物消费套路,通讯员为番法宣。
案例内容包含“星期宠”导致死亡的情况,包含“免费领养”捆绑分期消费的情况,包含宠物交付违约等突出问题,借助裁判结果,借助责任认定,为宠物消费者理清维权路径,也为行业经营划定法律红线。
“免费领养”实为捆绑分期消费 法官穿透式查明宠物消费套路
新兴消费模式呈现出“领养替代购买”的情况。可是呢,有部分商家把“免费领养”当作吸引流量的手段,与此同时搭配分期宠物用品套餐,进而引发了好些消费纠纷。
有一起案件,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近期调解的,在2024年4月13日,某宠物用品公司与市民唐某签订了《领宠用户协议》,该协议以“免费领养”作为噱头,还约定唐某要通过分期支付宠物用品套餐的形式,从而获得一只宠物猫的饲养权。
根据协议所约定的,唐某去办理了24期的分期业务,其中宠物用品套餐每年的费用是12000元,进而每期支付1000元,如此总费用达到了24000元,那个协议的期限截止到2026年4月12日。但是呢,从2025年3月开始,唐某就没有按照约定去支付后续的分期费用,在该宠物用品公司多次进行追讨却没有结果之后,就把唐某起诉到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且要求唐某支付违约金16800元。
承担办理案件的法官,经历穿透式的审查,从而查明确认,那份协议,声称名号是“领养”,然而实际上呢,是唐某借助分期去购买商家特定指定的宠物用品,以此来换取宠物的饲养权利,这分明属于一种变相的捆绑销售行为,双方实际上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确认唐某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商家有权解除协议,唐某欠款及违约金16800元优惠至3000元,唐某需于2025年11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则按5000元全额履行,涉案宠物猫归唐某所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承办法官表明,有部分商家借助消费者的爱心来设置消费陷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次调解不但高效地化解了双方之中的纠纷,而且还凭借明确了法律边界,强化了对于消费陷阱的规制,引导经营者去坚守诚信公平交易的原则,杜绝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网购宠物狗仅4天染病死亡 商家被判退赔4185元
一位被称作宋某的消费者,借助崇阳县某个提供宠物服务的店铺所进行的网络视频宣传,添加了该商家的微信,进而购买了一只宠物狗,为此支付了3300元,还另外承担了空运费、派送费等相关费用。
收货之后,宋某察觉到,狗狗跟宣传视频不一样,并且没有疫苗接种证明,第二天经过检验,被确诊患有犬细小病毒,在仅仅收货四天过后噢,宠物狗死掉了。
宋某提出退款请求,却没有得到结果,之后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解除合同,退还金额为4620元的交易款,赔偿金额为145元的检验费,还要求经营者熊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番禺法院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所交付的宠物狗不符合质量方面的要求,故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要退还购买宠物狗的款项3300 元,还需赔偿空运费480元、派送费260元、 检验费145元,总计418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包含狗粮费580元。
起因在于被告属于个体工商户,其中经营者是熊某,所以熊某要承担共同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公告费是由被告共同来负担的。
通过网络购物所购得的缅因猫,其“凯米尔色”基因不符合买家提出的要求,买家主张退一赔三,然而却被法院予以驳回。
消费者张某借助小红书去联系某猫舍公司,想要购买一只红阴影色的缅因猫,商家声称这只猫“额头以及尾巴带有凯米尔色”,双方在2024年6月2日签订了《猫咪有偿认养协议》,协议中约定售价为9800元,原告支付了定金4900元。
紧接着,张某自己去委托进行基因检测,检测完毕之后,所达结果表明,那只猫并不携带红色基因,所以没能够呈现出“凯米尔色”。
张某认为猫舍公司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并支付检测费。
猫舍公司声称,只是对外观进行了描述,并没有承诺基因,而且凯米尔色猫的售价更高,同时买家是知情的。需要留意的是,涉及案件的猫咪还没有交付,就已经被商家卖给其他人了。
番禺法院觉得,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其本质实际上是属于买卖合同,是具备合法性且有效的。被告针对猫所做出的相关描述,仅仅只是关于外观方面的,并没有明确地做出承诺表明携带凯米尔基因,并且其售卖价格是低于明确标注了携带凯米尔基因的猫的,原告应该是清楚了解市场行情的,所以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欺诈行为,进而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三倍赔偿以及检测费的请求。
鉴于被告已然把猫另行售予他人,故而视作同意解除合同,遂判决被告返还定金49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45000元购买一只繁育猫猫咪健康状况不符退款遭拒
黄某向吴某去买一只用于繁育的猫咪,黄某支付了购猫款45000元,还支付了运费,以及寄养费等相关的费用。
后期鉴于猫咪健康情形不符合事先约定,双方历经多次协商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然而吴某一直都没有交付符合规定要求的猫咪。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合同,退还猫咪并退还钱款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在一审的时候,吴某没有正当的缘由所以没有到庭去应诉,于是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进而支持了黄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吴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为,因刑事案件所以无法到庭,寄养费产生不存在过错,并且已达成新的赔偿协议。
二审法院展开审理后得出这样的看法,一审法院所进行的送达程序不存在不符规定之处,吴某在毫无符合情理原因的状况下未到庭,这种情况被视作其放弃了自身的诉讼权利。
关于在案的证据表明,吴某所交付的猫不符合事先约定,并且在经过多次协商进行变更之后,依旧没能履行相关规定,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所以黄某是有权解除合同的。另外,吴某上诉所主张缺乏证据给予支持,因此不予采纳。
因而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来的判决,也就是吴某要退还黄某购买猫所支付的45000元,并且自行去接回猫,同时要赔偿运费、寄养费、手术费以及后续的寄养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56元由吴某来承担。
因宠物消费存在高发纷争情况 , 有法官特意提醒众多消费者 , 当面对诸如 “ 免费领养 ”“ 低价购宠 ” 这般的宣传之际 , 务必要保持审慎态度 , 先仔细核查合同条款 , 随后核查宠物检疫检验证明 以及疫苗记录 , 清晰明确品种 、 健康状况 、 基因等关键约定 , 同时留存好沟通记录与支付凭证 ; 对于经营者而言 , 应当严格恪守诚信经营的原则 , 坚决杜绝虚假宣传 、 变相捆绑销售 、 还有违约不履约等行为 , 以此共同维护宠物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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