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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屯河区法院化解星期狗买卖合同纠纷,商家是否担责引关注?

2025-08-14 12:02:58发布    浏览270次    信息编号:22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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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屯河区法院化解星期狗买卖合同纠纷,商家是否担责引关注?

头法*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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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交易过程中,"星期狗"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星期狗"指的是,购买时看起来非常健康、充满活力,但多数在七天后患上疾病甚至死亡的小狗。面对此类情形,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近期,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照小额诉讼规则,妥善处理了一桩涉及"星期狗"的买卖合同争议。

案情背景

李女士向某宠物店购入了一只两月龄的雪奈瑞犬,10月29日从该店领养后,10月31日即察觉幼犬出现不适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查确诊为肠道细菌性感染及支气管感染,为此支付了620元的检查与治疗费用。四月份到十月份期间,小狗的健康状况没有改善,李女士重新去动物诊所接受诊治,诊所判定它体内有鞭虫,李女士又出了七千六百四十八块钱用于治疗。二十六天到五月份期间,李女士带小狗去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接受治疗,医院确诊它得了犬瘟热,李女士又付了二千五百二十四块钱治疗。这样算下来,李女士总共花费了治疗费用一万零七百九十二块钱。那个时期宠物店没有给雪奈瑞幼犬办健康证,也没给它打疫苗,李女士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罚了宠物店600块钱,李女士和宠物店就幼犬治疗费谈不拢,于是她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宠物买价的3倍钱,还要医疗费和交通费这些。

这家宠物店出庭时表示,他们免费帮忙照顾那只小泰迪犬期间,狗狗精神状况一直不错,并且在购买前已经向李女士说明,小狗7天后要打3剂卫佳五疫苗和1剂狂犬疫苗,打完这些针剂之后就能够去办理狗证了。李女士是在10月29日到宠物店,确认她买的小泰迪犬没有任何健康问题之后,才付清了剩余的款项,然后把小狗带走的。该幼犬患病的病因确认为肠胃出现炎症,排泄物里检测出有滴虫成分,并且混杂着毛发成分,这些发现都能证明宠物主人对犬只的照料存在不当之处,喂食方式不符合科学标准,最终引发了小犬的疾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相关机构向被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在2021年10月29日售予原告的雪纳瑞犬未获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该条款指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都必须附有检疫证明,被告作为销售方,理应向原告提供合格的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但被告未予提供,因此在销售环节存在严重不足。

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依据宠物购入日期、医疗机构确诊时段以及被告售卖犬只的时刻综合考量,不能排除被告在出售该宠物狗时健康状况良好,并无疾病,因此被告应对其售卖的犬只出现异常情况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告在领回小狗之后,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照料和看管犬只期间做到谨慎小心,所以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均有违背约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如果合同双方都违约,各自要承担对应的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对方受损,而对方对损失有责任,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本院经过考虑,决定被告承担损失中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和交通费中百分之六十的部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是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的典型实例,展现了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如何准确判定经营者责任,并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法院在详细核查所有证据资料,清晰还原案件真相后,依法确认经营者并无故意隐瞒的事实,不符合“退一赔三”的法律适用条件。考虑到活体交易的特殊性,法院最终判决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这项判决彰显了司法维护公平有序市场交易的坚定立场,对于构建健康安全的消费氛围,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经济优质发展具有正面作用,并且严格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当事人深化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认识,对提升审判效能提供了有益借鉴。

宠物购买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人们更看重宠物带来的情感满足,比如日常陪伴,所以宠物的身体状况、外表模样、心理状态等,都会成为购买者重点考虑的要素。防止宠物出现健康状况引发买卖矛盾,法官提出,购买者若有交易需求,宜到实际地点完成交易,或选用“先在线支付部分款项再实地付清尾款”的购买方式,并且双方需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上详细记录交易细节,保存彼此的交流凭证,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后都要认真核对宠物的身体状况和活力程度。当宠物出现健康异常时,需要立刻联系宠物售卖商进行交涉,如果交涉无法解决,可以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单位提出申诉,也可以请求司法机构进行调解,以防耽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关键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若履行不符合约定,当事人需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依据第五百一十条仍无法确定,受损方可依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程度,合理选择要求对方进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处理方式。

第六百一十五条明确指出:卖方必须依照事先商定的品质标准来提供交易物品。如果卖方对交易物品的品质给出了相关说明,那么实际交付的物品就必须满足这些品质说明的标准。

第六百一十条规定:若交易物品品质不达标,以致合同宗旨无法达成,购买方有权选择不接受物品或终止契约。购买方一旦作出不接受物品或终止契约的决定,物品遭遇损坏或消失的后果应由销售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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