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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金银花商标转让续展,碧丽公司维权遭质疑?

2025-08-09 12:03:25发布    浏览355次    信息编号:22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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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金银花商标转让续展,碧丽公司维权遭质疑?

澎湃新闻报道,在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第1806期商标公告中透露,国知局于8月15日发布文件,正式作出撤销对“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和续展许可的决定。

在此之前,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凭借其拥有的“金银花”品牌标识,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众多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其索赔金额累计超过千万元。在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法院在一审阶段均判定碧丽公司胜诉,并要求被诉企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

实际上,自1994年起,这枚“金银花”商标便因注册瑕疵而被取消,此后它还经历了两次转手和三次续期。碧丽公司提起的众多诉讼索赔案件,遭到了“碰瓷式维权”和“恶意诉讼谋利”的指责。

媒体持续追踪报道,今年三月,我国最高法院作出决定,对一宗涉及金银花商标权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随后,六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环节,作出了碧丽公司败诉的判决。

备受争议的商标:曾被多次申请撤销

澎湃新闻经过梳理发现,自2019年碧丽公司启动了针对侵权行为的诉讼之后,被告方持续不断地对“金银花”这一商标的所有权提出了疑问。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式辉表示,其团队在承接此案之后,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金银花商标的无效声明请求。马式辉团队的研究数据显示,从2019年4月到2021年10月这段时间里,针对“金银花”商标的撤销请求累计达到5起;在这5起申请中,有3起是因为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这一理由(通常称作“撤三”);另外2起则是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依据。这些撤销申请大多遭到了拒绝。

此外,相关方对“金银花”还提出过4次无效宣告申请。在这份无效宣告申请中,明确指出“金银花”通常作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而争议商标的指定使用范围涵盖“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它仅直接揭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及特点,消费者通常难以将其识别为商标。此外,“金银花”整体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对其进行无效宣告。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的赵智庆律师认为,“金银花”并非显著性不足,实则根本不具备显著性。一个商标名称若要表明商品原料,必须经过长期且大量的使用,才能形成商标的显著性。这是因为只有当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对固定的联系,使得消费者在看到“金银花”时就能联想到其产品,这样的商标才能真正发挥出其区分商品的作用。若消费者未长期、稳定地使用,他们又怎能确信金银花品牌属于您呢?

马式辉坦言,他未能找到有关这些无效申请结果的相关公开资料。然而,碧丽公司曾五次尝试申请其他金银花商标,但均遭拒绝。碧丽公司所获得的金银花商标,仅能在第三类商品(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等)上注册使用,而“花露水”这一名称并未获得注册许可。自从“花露水”被归类为化妆品类别,碧丽公司便不断努力,在第三类商品类别中申请注册“金银花及图”以及“碧丽金银花”等相关商标。

赵智庆通过公开信息进行数据统计,揭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注册事宜所发出的文件共计五份,其中包含四份分别编号为第号、号、号、号的“碧丽金银花”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以及一份编号为第号的“金银花”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书。

这五份文件均明确指出,“金银花”作为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使用缺乏法律依据,与1994年国家商评委做出的裁决立场保持一致。

专家:碧丽公司已丧失对相关商标实体权的诉权

9月6日,“金银花”商标被正式宣布撤销,随后,碧丽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公司计划由一支专业团队发起行政诉讼。

工商资料表明,曾持有该商标的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在2002年失去了营业执照。随后,该商标转手至碧丽公司名下。2017年,金银花商标注册证曾发布丢失公告,之后又被补发给了上海碧丽公司。

赵智庆律师指出,9月6日发布的送达公告,其接收方为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这应当是国知局采取的一种公告送达手段,针对的是“关于撤销号金银花商标转让、续展决定”的相关公告。此公告送达被视为当事人已接收到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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