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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

2025-05-30 00:03:32发布    浏览394次    信息编号:22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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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

于2021年6月1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打造一个高水平的海南特色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阶段的改革开放新局面,构建开放型经济的新体系,以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且健康地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我国在海南岛全域范围内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并逐步、分阶段构建了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体系。这一体系旨在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往来以及运输往来的自由与便利,同时确保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与管理依照本法律执行。对于本法律未涉及的内容,则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需彰显中国风格,同时吸取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它需紧密结合海南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海南的地域优势,不断深化改革与创新,强化风险管控。在推进过程中,应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致力于实现高质量的发展目标。同时,坚定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始终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努力实现经济持续繁荣、社会全面进步、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幸福。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聚焦于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依托于各类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有序、安全、便捷,以及现代产业体系的构建。同时,依靠独特的税收政策、高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和健全的法治体系,不断改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商业环境,以及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秉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原则,不断革新生态文明的体制和机制,致力于打造国家生态文明的试验示范区。

我国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处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关键政策和重要事宜。在国务院层面,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部门、海关总署以及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指导和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国家构建了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匹配的行政管理体系,并在此框架下推行了创新的监管方式。

海南省需切实肩负起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力度,并全力以赴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我国大力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与发展,鼓励海南省在遵循中央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开展改革。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需求,迅速依法进行授权或委托,让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有效行使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八条,海南自由贸易港致力于打造一个系统完善、规范科学、运作高效的治理架构。此举旨在推进政府机构的改革与职能的优化,确立政府服务的规范标准,强化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程度,并进一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我国正致力于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行政区划改革与创新,旨在对行政区划的布局和结构体系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 我国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对接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以及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最新动向,并大力推动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法规,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实际状况与需求,依照宪法及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可就贸易、投资等领域及相关管理事务制定相应法规(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规),并在自贸港区域内予以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法规需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进行备案;若对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出调整,必须详细阐述调整的具体内容和依据。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法规,若涉及依法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分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国家构建并完善了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的特别海关监管区域制度。该制度在确保依法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设立了自由流通、安全便捷的货物贸易管理体系,并对服务贸易的管理措施进行了优化,旨在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需按照高规格要求打造口岸设施,同时强化对口岸公共卫生、国门生物、食品以及商品质量的监管与控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货物和物品得以自由流通,海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但那些被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清单者,则不在此列。

该清单依据前述规定,由我国国务院商务主管机构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海南省共同编制。

第十四条规定,货物若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运往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需依照进口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同时,进入内地的物品亦需按照规定接受监管。此外,对于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往内地的运输工具,将简化其进口管理流程。

货物与物品,以及运输设备,自内地流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需遵循国内的流通管理规范。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的货物、物品流动及运输工具的使用细则,将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海南省共同拟定。

第十五条 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自主进行货物贸易及相关业务活动,海关将执行低度干预、高效率的监管措施。

在满足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海南自贸港不对进出口商品设定仓储时限,且企业可自主决定货物的存放位置。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便捷通关措施,对货物流通环节和手续进行精简。除非法律要求进行检验检疫或实施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其他货物入境海南自由贸易港时,海关将依据规定直接放行,并向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采取了负面清单式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了相应的资金支付及转移体系。对于不在清单范围内的跨境服务贸易,则依照内外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海南省共同编制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投资自由化及便利化措施,全面推广简化审批的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投资促进与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公平竞争,努力打造一个公开、透明且具有可预见性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宽了投资准入限制,但这一政策不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准入管理的领域。

第十九条 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实施的是一种在投资准入前给予国民待遇,并辅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种特殊的负面清单,专门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资进入,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与海南省共同拟定,并在获得国务院的审批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我国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市场准入政策进行了放宽。该自由贸易港的市场准入特别清单,即特别措施,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海南省共同制定的。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以过程监管为核心的投资简化政策,并正逐步采纳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将由海南省联合国务院相关部委共同拟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遵循便捷、高效、公开的原则,对行政流程进行精简,提升行政效率,并对政务服务进行优化。同时,设立市场主体注册、运营、注销等方面的便利化制度,并对破产流程进行优化。具体实施措施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二条 明确,国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居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进行投资活动、投资所得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实施全面保护,并着重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

第二十三条,我国法律明确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中个人、企业和其他非企业组织的知识产权权益。同时,国家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及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此外,国家还致力于构建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致力于构建一个统一、开放且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同时凸显竞争政策的基础作用,严格执行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并不断加强以及优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在进入市场、运营管理、资源获取、规范制定及享受优惠措施等方面,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同等权益。相关具体实施措施,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定。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发与建设过程中,中央财政会依据实际情况,并考虑税制调整的动态,向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同时,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项目建设。此外,海南省还将设立一种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根据发展需求,自行决定减少、免除或推迟征收除生态补偿性质之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遵循税种结构简约科学、税制要素全面优化、税负水平显著下降、收入归属明确、财政收支大致平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方向,构建一个满足需求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体系。

在全岛实施封关运作期间,对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了整合,改为在商品及服务零售阶段征收单一的销售税;而在全岛封关运作正式实施之后,还将对税制进行进一步的精简。

财政部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海南省,迅速制定了简化税收制度的详细计划。

在实施全岛封关和简化税制措施之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商品实施分类目录管理,对于不在目录内的商品,进入自贸港时将不征收进口关税。该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海南省共同完成。

在全面实施岛内封关和简化税收制度之前,对于某些进口商品,实施了免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若从海南自由贸易港流入内地,需依照进口税则征税;然而,对于那些生产不含进口原料或虽含进口原料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过加工增值达到规定比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产品,将予以关税豁免。相关具体措施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海南省共同制定。

商品自内地流入海南自贸港时,将依照国务院的相应规定,退还之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全面实施岛内封关和简化税制之前,对于游客在离岛购买免税商品并提货离岛的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可享受免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的优惠。自全岛封关运作和简并税制实施之后,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间物品进出口的税收管理措施,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海南省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同时,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也将实施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致力于构建一个高效、统一且优化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旨在提升税收征管服务的科学性、信息化程度、国际化水平以及便民性,同时,积极投身于国际税收征管领域的合作,增强税收征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需完善生态环境评估与监控体系,设立生态环境准入目录,以遏制污染现象,维护生态环境健康;同时,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及有偿使用机制,推动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应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致力于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理,坚决维护生态保护底线,打造以国家公园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并积极推动绿色城镇化与美丽乡村的建设进程。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海洋生态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并致力于构建陆海一体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体系,同时,还完善了区域间联动防治污染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了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措施,致力于强化检验检疫能力的建设,有效预防外来物种的侵入,并严禁境外固体废物的输入;同时,提升了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增强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并加强了生态风险的防控工作。

第三十五条 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将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及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并推动市场化运作,确保这一机制的可持续性。同时,设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并倡导通过市场手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评估考核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对所属负责环境监管的部门及其领导以及下属政府及其领导进行年度评估。对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采取一票否决的决策方式。

对于未能实现环保目标的区域,需在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对于承担相应责任的地方政府及其环境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晋升或调任关键职位,并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生态环境损害的终身追责机制。对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的要求、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以及所有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追查其责任。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国家致力于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开放、生态、服务型产业体系,并着力推进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具有热带特色的、高效益的农业等关键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致力于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积极促进旅游与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以及养生保健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努力孵化旅游领域的创新业态和新型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致力于拓展现代服务业的内外市场,着力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促进港口、产业与城市的协同发展,优化海洋服务设施建设,打造一个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系统。

海外知名学府及职业教育机构得以在海南自贸港内创办以理工农医为特色的院校。

第四十一条 我国致力于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平台。同时,国家还致力于构建一套符合科研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体系,以及与国际科技界开展合作的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照法律规定,构建了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体系,同时依照法律对个人和组织涉及数据的权益予以保护,有步骤地拓宽通信资源及业务的开放范围,进一步扩大数据领域的开放程度,以推动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实现快速发展。

我国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高度自由开放的运输政策,构建更为开放的航运及船舶管理体系,设立“中国洋浦港”作为船籍港,实施独特的船舶登记规则;同时,放宽对空域和航路的管制,优化航权资源的分配,旨在提高运输的便捷性和服务保障的质量。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正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与机制的改革,致力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扶持体系,并构建了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资质认定、应用以及待遇保障的完整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了一套高效便捷的出入境管理体系,正逐步扩大免签入境政策的适用范围,并延长了免签停留的期限,同时改善了出入境的检查流程,旨在为旅客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更为开放的人才引进及停留政策,同时实施更为灵活的人员临时出入境规定和便捷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的工作许可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持续优化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参与职业资格考试的门槛进行了放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实施了单方面的认可清单管理机制。

第七章 综合措施

国务院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求,可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那些原本需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征收相关事宜;同时,在确保不超越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所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关键指标,并且保证质量不出现下降的情况下,海南省人民政府有权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全省范围内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的布局进行调整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正着力推动城乡与垦区的一体化同步发展,探索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创新模式,并致力于推进农垦土地的资产化进程。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保障耕地资源,强化土地资源的管理,构建高效节约的土地利用制度、评估规范以及存量土地的活化利用和处置机制。要充分挖掘和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对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开发的土地,若竣工日期超出出让合同规定的一年期限,则需在竣工前每年按照出让土地的现值征收一定比例的闲置土地费用。具体的征收办法将由海南省负责制定。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致力于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推动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创新,并率先执行了金融行业的开放措施。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了一套符合高水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求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分步骤地放宽资本项目限制,逐步实现非金融企业外债的完全可兑换,促进跨境贸易结算的便捷性,并有序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外部资金实现自由流动和便利交流。

第五十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获准的金融机构得以通过指定账户或是在特定区域内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致力于深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运用,并着力打造诚信奖励与失信惩罚的综合性机制。

第五十四条 我国鼓励对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司法体系进行创新性改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应构建多元化的商业争议解决体系,优化国际商业争议案件的集中审理流程,并鼓励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手段来化解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需构建风险预警及防控机制,以预防和解决重大风险问题。

海关承担着对口岸及其他海关监管区域进行常规监管的职责,依照法律进行走私的打击和后续监管的实施。海警机构主要负责打击海上走私的违法行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则负责统筹全省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非设关地区的管理,并构建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合防御与控制体系。无论是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还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的进出都必须通过口岸进行。

在海南自贸港地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或可能触及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实施严格的安全评估。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了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推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设立了人员流动风险防控机制,并建立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救治体系,以确保金融、网络数据、人员流动及公共卫生等关键领域的秩序与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本法实施期间,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封关运营之前,国务院及其相关机构以及海南省可依据本法确立的原则,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拟定相应的临时性措施,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稳步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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