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广告法下的健康权保护:律师点评健康咨询公司违规宣传案例
2025-01-04 01:05:17发布 浏览400次 信息编号:21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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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广告法下的健康权保护:律师点评健康咨询公司违规宣传案例
我们来看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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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健康权。
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或者容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产品的广告。设备被禁止。 。本案中,被投诉的健康咨询公司并非医疗机构。其提供的钢琴治疗、催眠课程有关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富诚律师事务所冯士杰律师评语)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广大老年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保健品。不要相信“免费”、“专家”、“治疗疾病”等宣传词。应正确识别美容保健机构,选择正规商店并理性消费,不要大额预付费用;如果出现不适,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正确看待保健服务的作用和保健品的功效。请勿以此作为治疗身体疾病的方法,以免延误病情,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提醒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我国广告法规定,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并处或单处罚款。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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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美容不是生活美容。医学美容,简称“医疗美容”,是指利用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来修复和重塑人的外观和身体部位。我国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时,广告内容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表。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产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直播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广告主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本案中,美容院通过线上直播平台直接推广医美服务和产品,并链接购物车进行医美直播。这种行为就是发布医美广告,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富诚律师事务所冯士杰律师评语)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首先要选择具有国家卫健委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同时,还要仔细检查主治医师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确定其是否有正在实施的项目的手术经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充分了解项目的内容和风险。术前详细核对诊疗方案、合同内容、费用明细。您必须结合自己的客观需求,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与主治医生详细沟通,充分了解项目的内容和风险。和禁忌症。未成年人应谨慎使用医美产品。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阶段,骨骼、五官等生理发育尚未定型。但医美手术会造成创伤和外物植入,很可能影响未成年人日后的正常发育,甚至危害健康。 ,得大于失,所以要小心。此外,一些生活方式美容机构利用“买得起医美”、“1元医美体验”等营销噱头,吸引消费者“加入游戏”,宣传各类项目和产品,诱导其使用贷款平台借款。患者不应盲目听信此类非医疗机构的言论,必须客观理性地做出决定。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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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几经波折,最终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市消委邀请汽车行业协会技术专家对汽车销售公司的维修流程进行审查,总结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了关键的依据。解决争议的证据。加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即“谁主张提供证据”的原则。从这个案例中,我们消费者应该更加认识到解决纠纷时证据的关键。因此,在遇到产品质量纠纷时,应有主动保全证据的意识。
现实中,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缺乏对产品的专业知识,很难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销售者故意推诿或者其他原因阻碍消费者与销售者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双方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垫付因购买商品而产生的费用。鉴定,鉴定所产生的费用最终由鉴定结果不利的一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邀请汽车工业协会的技术专家对汽车销售公司的维修流程进行审查,总结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与相关规定一一对比,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 (广东富诚律师事务所冯士杰律师评语)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消费者在购车前应了解一些基本的汽车知识,如发动机类型、变速器类型、安全性能、燃油经济性等,这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汽车。签订购车合同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您理解并同意其内容,特别是有关车辆交付时间、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协议。购车时,仔细检查车辆的质量,包括其外观、内饰、发动机、底盘等,确保车辆符合合同规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所有相关凭证和证据,如购车合同、发票、收据等,这些凭证可能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如果您在购车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纠纷,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维权。您可以通过与汽车销售服务商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等方式解决问题。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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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商品上附加附加物的。交易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据此,搭售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属于违法: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搭售行为无正当理由。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有大量的开发商、大量的待售房屋、大量的二手房参与市场竞争。购房者有多种选择,不限于选择一处买房。很难确定开发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就捆绑(搭售)车位行为而言,如果开发商事先向购房者明码标价,且价格不超过登记价格,则不要求购房者购买指定车位(即购房者拥有不指定车位)。自由选择出售车位的权利),则该合同(预认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很可能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胁迫、重大误会等情况或明显的不公平。同时,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可出售车位、车库。因此,地下停车位需要依法取得初始权属登记后方可出售。合同签订后,如果以“车位不符合销售条件”为由解除合同,需要关注后续车位是否已满足销售条件,房产是否开发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任何预订付款性质的费用。”以及能否充分掌握开发商“捆绑销售”的证据,以更好地达到维权目的(广东富诚律师事务所刘晓印律师评)。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销售的商品房(含车位)证明,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的公示,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停车位价格表; 《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范本)》及其补充协议等房产信息。公民在购买房产前应仔细核对这些公示文件和公示信息是否齐全后再购买。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时,需要谨慎、保持冷静,不要轻易被销售技巧所迷惑。仔细阅读所有条款。虽然它们是标准条款,无法修改,但您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些条款,并考虑自己的情况、销售内容、条款等因素,在签订合同前仔细考虑。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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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养是常见的日常消费项目。由于它涉及人工和主观操作,因此与一般物品的明示价格不同。然而,下水道疏通、家电维修、开锁等生活服务的一些内容虽然很简单,但由于需求非常迫切,往往更容易造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收费不透明、非标准服务、非标准化服务。没有统一性,导致随意涨价、哄抬物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
一般来说,会出现消费者无法认同的高价维修的情况:一是维修工艺本身比较复杂,成本确实比较高,但商家为了吸引生意,故意招揽顾客在平台上以低价等待维修。另一种是维修服务费本身并不高,但商家故意夸大维修难度,从而收取高额费用。前者可以通过现场沟通获得消费者认可并解决纠纷;而后者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嫌欺诈。 (广东富诚律师事务所刘晓印律师评语)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建议消费者在选择维修单位时考虑选择品牌官方售后服务或较大的专业服务平台。报修前应向客服人员了解具体收费项目、服务标准及保修期限,并核对上门服务人员身份信息;维修后应当场索要文件或发票。如果您在维修服务期间提出加价或增加维修项目,请注意收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及时向品牌官网和平台反馈。同时,应避免被上门维修人员引导绕过平台直接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私下交易,但拒绝处理售后问题。出现。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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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店要求赔偿。如果柜台租赁期满后或展会结束后,您还可以向柜台出租方或展会主办方要求赔偿。柜台出租方或者展会主办方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本案中,商场、超市旁的珠宝专柜抽奖通过抬高价格,扭曲了商品的真实价格,利用了消费者的知识盲点和贪图蝇头小利的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而不是购买商品。实际值。此举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知情权使消费者无法判断价格是否真实、合理。商场作为租赁专柜的出租方,未能加强自身规范化经营管理,使得这些欺骗性店铺得以生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富诚律师事务所刘晓印律师评语)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近年来,彩票花样越来越多。消费者在购买翡翠、珠宝等贵重商品时,必须对自己感兴趣的产品有基本的了解,也可以咨询懂行的专业人士或朋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以玉为例。虽然商场里的玉石往往会提供鉴定证书,并且可以在专业网站上查询证书的真伪,但有些鉴定证书的内容比较简单,甚至雷同。只能判断真伪,不能判断价值。因此,对于对玉石了解不多的消费者来说,不要贪图便宜。最好去正规专卖店或商场专柜购买。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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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是免费领养,实际上是变相买卖。不少宠物店和饲养者打着“免费领养宠物”的幌子,利用消费者的同情心和爱心,签订“领养协议”来牟利。不过,该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宠物产品必须在商店(或商场)内消费。此外,宠物用品的价格也水涨船高。前后计算,消费者支付的费用远远高于宠物本身的市场价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披露其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消费者被运营商私自在第三方平台开设了分期贷款,且贷款无法取消。所谓的“领养”不仅不是免费的,还可能花费更多,面临更大的风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15条规定,宠物店对交付的宠物存在缺陷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宠物店明知宠物生病了仍交付,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全额退款。收养人购买的宠物用品质量不良,不适合宠物使用的,收养人可以请求解除固定消费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协议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者服务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例如,《收养协议》中涉及强制消费的内容就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和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形式无效。(王律师评语)广东宁珠律师事务所应)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各位宠物爱好者,一定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正规的宠物购买渠道,警惕某些经营者或个人所谓的“零元购买”、“免费领养”等广告活动;注意宠物检疫证明。为保证宠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经营者应当提供检疫证明,以保证所售宠物的健康,否则消费者可能会拒绝收货;注意签订合同的风险,尽量选择有相关资质的救助机构收养宠物。如需签署相关收养协议,应仔细辨认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注重证据的固定和保留,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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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协议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国家规定无规定且双方无约定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换货、修理等义务。 “商家不得因赠品而拒绝承担售后责任,因为商家向消费者发放赠品是基于消费者在店内的消费情况。另一方面,赠品的价值已经附加到所购买的商品上。”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产品质量缺陷或者赠品缺陷的售后责任。
此案也为商家敲响了警钟。 “免费”并不意味着“免除责任”。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也必须严格把控赠品质量,确保消费者安全。 (广东凝珠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点评)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生活中,经营者经常在618、双11、双12等促销活动中采用各种促销手段来吸引消费者,理性对待促销信息,注重检查产品质量,查看产品质量证书和检验报告。等,选择正规渠道和信誉良好的商家,注意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了解商家的退换货政策,尽量购买“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产品,避免出现无法退换货的情况。即使是促销礼品也应该是合法且质量合格的。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假冒商品,否则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消费者一定要理性客观,不要被商家的赠品所迷惑。一旦发现赠品以次充好、假冒真货、“三无”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可联系12345政务便民投诉热线和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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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快递已成为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一次快递都像是一个盲盒。直到您打开托运物品时,您才知道托运物品是否完整。商家和快递公司经常互相推诿谁应该对损坏的货物负责。很多时候消费者在拉锯战中束手无策,甚至因为金额低而认为自己付账不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保价邮件的灭失,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保价邮件灭失或者全损的,应当赔偿根据保价价值;如果是部分损坏或损坏,如果内部零件短缺,将根据保价价值与邮件总价值的比率评估邮件的实际价值(2. )如果未投保的邮件丢失或损坏,或内容缺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费用的三倍;挂号邮件丢失或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将会收取三倍的费用。” (广东凝珠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评语)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建议消费者在寄送快递前仔细阅读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纸质票据背面或手机APP或小程序界面的电子运单服务协议),了解两者之间的协议各方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对于贵重物品,您必须投保价值,妥善保管发货和付款凭证,并保留所交付物品的价值凭证。遇到问题可以先与快递公司沟通。若沟通无果,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快递企业要切实提高寄递服务质量,安全准时送达托运物品。当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等问题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用户诉求,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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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越来越重视,对孩子的教育投资已经成为消费家庭的一项重要开支。商家们看准了“鸡宝宝”家长过度焦虑带来的商机,开发出多种产品来盈利。
本案中,商家为了宣传课程,免费赠送学习机,并加价学习机价格,目的是吸引家长购买课程。在整个营销过程中,只强调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机的价值,而刻意忽视学习机本身的产品质量和售后问题。商家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商人。该行为明显构成虚假宣传、误导行为,应当依法承担退款、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会结束或展位租赁期满后,您还可以向展会主办方和展位出租方索赔,出租方有权赔偿。到向卖家或服务商追偿参展方未履行合理义务的。凡违反义务或为了所谓利益而故意默许、无视商家违法经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也将承担向消费者退款的责任。 (广东凝珠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点评)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
市场上的电子教学产品种类繁多,质量良莠不齐,商家的促销陷阱也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学习机等电子教学产品时,尽量从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场、超市、专卖店、学习用品店等有固定店面的商家购买。不要选择临时展位或流动摊位。购物是一个不固定的场所,风险高、保障低。购买前应了解所选产品的性能,并根据孩子的实际学习需求进行购买。购买时要注意查看产品标签是否注明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使用方法、警示语等信息,不要购买“三无”产品。不要被折扣、多功能、新产品等宣传花招所诱惑。面对“零元购买”、“免费赠品”、“免费抽奖”、“免费体验”等各种促销方式和语言套路,应理性谨慎,不要盲目跟风,理性购买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时,尽量将钱转给销售公司,避免转给个人用户。同时索取购买凭证并妥善保存。如果发生消费者纠纷并与商人的谈判失败,消费者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迅速向消费者委员会或行政部门报告,以根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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