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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遛狗不牵绳引发纠纷,大狗咬小狗案件宣判

2024-12-02 06:03:03发布    浏览372次    信息编号:20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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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遛狗不牵绳引发纠纷,大狗咬小狗案件宣判

南都讯“我家狗很乖。” “我的狗这么小。” “我的狗不咬人”……你听过甚至说过这样的话吗?但这都不是不拴狗绳遛狗的理由。珠海的李女士在小区遛狗时,自家的狗咬了王先生的小狗。王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支付治疗费97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费5000元。元。记者从香洲区法院获悉,该案已于近日宣判。

大狗在社区散步时咬了小狗

据报道,事发当天,李女士用狗绳牵着自己的宠物狗在小区附近散步。当她走到小区门口时,王先生养的宠物狗也从小区门口的方向跑了出来,朝李女士和她的宠物狗跑了过来。当王先生的宠物狗跑到李女士的宠物狗附近时,李女士的宠物狗突然转身咬了王先生的宠物狗。李女士发现后,虽然用力拉狗绳想要把自己的宠物狗拉走,但她的宠物狗还是咬住了王先生的宠物狗不肯松手。随后王先生从店里出来,把两只狗踢开了。王先生看到自家的宠物狗被咬伤,便让李女士带宠物去医院治疗。李女士拒绝,王先生报了警。随后,王先生带着自己的宠物狗去宠物医院治疗,共花费了970元治疗费。

“狗咬狗”变成“人告人”

如果每个人都坚持自己的观点,谁来承担责任?

因两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先生向香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支付治疗费97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费5000元。

王先生认为,他的宠物狗卷毛比雄犬只有8斤重,体型很小,没有攻击性,也不需要牵引绳。被告饲养了一只大型犬,其体型与小型比熊犬相差很大。事后,他声称自己没有赔偿义务,也不愿意配合将受伤的宠物狗送往医院治疗,也不愿意支付医疗费。他视自己的宠物为小孩子,宠物的受伤对他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李女士辩称:“事发当天,原告不仅没有牵狗绳,还留下自己的宠物狗独自一人,甚至独自进入便利店,我一直紧紧地牵着狗绳。”最长的可活动狗绳有3米,但当时拉到最短的长度,只有半米左右,所以宠物狗始终在我的控制范围内,没有消极或放任的行为。 。 我有尽到了拴狗的义务,提醒王先生照顾好自己的宠物狗。 是原告遛狗时不拴绳的行为造成了狗咬伤事故,应承担原告的全部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双方各承担50%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责任。被告养的狗体型较大,当原告的狗靠近时,它突然回头咬原告的狗。事发时,被告虽有狗绳牵引其狗,但仍未能有效控制,导致原告的狗被咬伤。因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市养犬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区域的养犬人带犬外出时必须用牵引绳牵引犬只。事发地点属于条例规定的严格管理区域。原告在公共场所没有用皮带牵着狗,任其到处乱跑。此举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本次损害属于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责任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据此,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即医疗费485元。

此外,原告声称其宠物狗受伤对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因原告造成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诉状中的律师费,由于这些费用并不一定是原告因宠物狗被咬而产生的费用,因此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法律

法官表示,近年来,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纠纷屡见不鲜。在动物侵权纠纷案件中,动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责任构成中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只有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的责任。但若有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的情形,即行为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遛狗、注射疫苗等),即使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最多也只能减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

采访与写作:记者朱鹏静、通讯员苏倩文、梁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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