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2024-12-02 05:03:27发布 浏览381次 信息编号:20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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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2024-0002
浙财农[202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地区未下发):
为加强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4 年 1 月 19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被制定。
1. 一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本省水利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期限原则上为3年。期满后,省水利厅对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酌情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决定是否保留或调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结果。 。新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查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计划(或方案),审核总结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意见、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项目落实。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
根据本办法,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分解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管理合规。
省、市、县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需要专项资金(含中央资金)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并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根据重点和财力,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二、支持对象及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专项行动、重大水利工程、一般水利工程和水利管理任务。
重大水利专项行动是指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建设专项行动。人民的。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重大水利工程是指对流域和地区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安全影响较大的政府单项投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水工程、干流河堤加固、新建(扩建)大中型水库工程;大型水库闸(泵站)加固改造、新建大型灌区、大型灌区续建和现代化改造、大中型地区引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和管理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工程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加固改造等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库除险除险、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改造、新建小型水库新建和改造、中小型水闸(泵站)新建和改造、新建和改建水库等。中型灌区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全区幸福河湖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改造、圩区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水文测站建设与完善等。
水利管理的任务是保障用水安全和提高水利工程效益,加强水利设施、水资源、河湖水岸线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水利改革创新。主要包括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保障(标准化)、水旱灾害防治、水文业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与保障等涉及安全底线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涉及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科技推广、节水水电监管、水利信息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水利跨区域流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资金筹措等。
三、支持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市、县是重大和一般水利工程和水利管理任务的实施单位和责任单位。专项资金主要通过项目补贴、要素法分配和绩效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重大水利工程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按批准投资(核定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一般水利工程按定额标准采用因子法分配;水利管理任务根据上一年的绩效给予补贴。
中央补助项目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排涝工程按批准投资的30%给予补助;新建(扩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水等重大工程按批准资金的30%给予补助。其中,对山区26个县新建(扩建)项目按核定资金的30%给予补助。大中型水库工程按照批准资金的50%乘以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系数给予补助;其他重大项目按照批准投资的50%乘分类系数给予补助。
海棠安澜建设项目补助政策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棠安澜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浙财农[2021]85号)。
享受中央补贴的重大项目,中央补贴加省级补贴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批准投资(核定资金)的70%。
(三)一般水利工程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定额标准乘以任务量、分类分级系数、上年绩效等因素计算。
定额标准为:小一类、小二类小水库除险加固分别为每栋600万元、230万元;水土流失治理每平方公里50万元;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改造、新建小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闸(泵站)新建和改造、水文测站建设和完善、水电生态管理等按批准的50%计算项目的投资(或资本);重要山塘整治每个50万元。
其他标准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中型灌区建设改造按照中央标准按1:1的比例安排省级补贴;一类、二类、三类圩田改良按照面积分别为每亩1400元、700元、300元。绩效因素补助金。
全区幸福江湖建设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实行竞争性配置。对通过省选拔的,根据地区财政情况给予补贴支持。对评定为幸福河湖示范县的县,安排绩效补助资金。具体竞争力规划另行制定。
实行绩效考核补贴,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任务量、受益人口、建设投资、分类分级系数等,对“26+3”县(市、区)和海岛地区给予绩效补贴。
(四)水利管理任务以上一年管理绩效为依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务状况安排绩效补贴资金。绩效补贴资金的分配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2] 】第10号),实行项目化管理。重点公益性工程的年度维护运行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批准。
4、项目申报及评审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省级负责建立健全数字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市、县负责项目储备和入库申请。市、县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必须以省级以上规划(或规划)为依据,一般水利工程必须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批。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予申报拨付省级财政资金。
(二)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应向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筹措方案。涉及相关政策处理的事项需详细说明理由。省财政厅将对项目类别、投资成本和回报、募集资金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解和判断,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论证并出具财务意见。各市县要按照确实需要、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规划项目,不得新增隐性债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准项目投资(或资金)。
对继续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应提供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付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投资安排计划和地方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三)每年8月底前,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一般水利工程,上报一般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安排方案。市县两级资金安排是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县(市、区)报送的水利工程计划应同时报送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并对其报送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水利管理任务绩效评价事项,根据市、县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绩效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并报省水利厅财务部审查。
(五)对继续支持的重大水利工程,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可组织抽查或中期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或减缓资金安排进度或资金管理,投资超过一年的项目。上述未完工重大水利工程后续省级补助资金暂停安排。市县将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资助申请。
五、资金发放及支付使用
(一)省水利厅根据上述项目申请类型,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总结。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投资(资本金)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对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查,确定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会同省水利厅承担水利管理任务。预算资金。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印发重大水利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不低于70%的专项资金规模及相应任务清单提前通知各市县;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市县,同时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二)各市、县应在收到省级正式下达的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后60天内,将资金和任务分解为具体项目,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水资源。
(三)省重大水利工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批准预算内的土建、材料、设备安装以及相关政策办理等内容。一般水利工程和水利管理任务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省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前提下,市、县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分配使用。
(四)省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交通和办公设备购置和租赁、建筑物建设等支出。 .、确保专项资金专用。
(五)各市、县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实施。专项余额结转资金的使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市县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监管安全,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进步。重大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七)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结果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储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公开披露。
六、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实行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水利厅加强专项资金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监控绩效运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酌情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依据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水利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对重大水利工程,省水利厅加强项目检查,省财政厅酌情组织抽查;一般水利工程和管理任务,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划拨、拨付、使用资金,或者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主管机关。代理加工。
(四)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部门意见并说明通过情况.doc
《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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