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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管理职责明确通知:加强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与衔接

2024-12-02 03:02:09发布    浏览477次    信息编号:20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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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管理职责明确通知:加强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与衔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 年 4 月 10 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相关水管理职责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改革要求,围绕“放管优服务”和“最多运行一次”,现将浙江省水管理相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位,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同级开发。经改革部门联合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源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若涉及设区市直接管理的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水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准备或者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准备。

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者修订,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经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关于编制区域水量调整规划

因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保护措施等要求。 、编制区域水域面积调整方案。

区域水域面积调整方案经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基本土地和同级空间信息平台。其中,涉及设区的市内多个县(市、区)的,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建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洪工程、水电站等水工程以及跨河、跨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电缆、取水口、排水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河流、跨堤、毗邻河流。项目建设计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区、市直接管理的河流)的初步审查意见。 ,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省级河流、跨区市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蓄滞洪区(南湖、北湖、高湖、大城畈、湛头)、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部分总跨度在500米(含)以上的桥梁、跨度在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电缆穿越水体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

4、占用省直管河堤(海堤)的项目。

(二)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前报批:

一、占用区、市直辖水域。

2.跨本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3.省级河流、跨区市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蓄滞洪区(南湖、北湖、高湖、大城畈、湛头)、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一些总跨度小于500米的桥梁、跨度小于1000米的穿越水体的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项目。

在面积0.5(含)至1平方公里的湖泊上,跨水域总跨度500米(含)以上桥梁,总跨度1000余座的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工程米(含)通过水域。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5000平方米(含)至10000平方米。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将第(二)项规定的相关内容下放至县(市、区)的,须报县级水务主管部门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其他水域的,须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富春江水电站坝下干流和濮阳河临浦高天辰以下支流管理范围内的河堤相关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审核,按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五)水利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用于论证占用水域,不得单独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批。

(六)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项目建设规划审批时编制功能性补救措施方案或者等效的替代水域工程方​​案,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报审批机关进行水域占用与补偿平衡论证。

四、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

从事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建设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遇汛期的,应当同时编制工程防洪预案。其中,施工中需要临时修建大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拦水便道、桥梁的,须事先报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区、市直接管理的河流的,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批准。

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收到备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方案告知建设单位,并抄送批准该工程建设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流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工程建设许可应当明确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届满前河道应当恢复原状;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可以申请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具体许可期限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重要水域名录公布

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发布。

省级河流、大型水库、跨区市的重要中型水库和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市直管理河流、市级河流、中型水库、跨县(市、区)小(一)小型水库、面积0.5(含)~1平方公里的湖泊、国家、省直管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的水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他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六、关于签署规划同意书

在河流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等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水法和防洪规划的规定签署规划同意书。防洪法。上述项目建设涉及省级河流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规划同意书;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城市河道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县级、乡级河道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规划同意书。上述项目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应当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签署规划同意书。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按照太湖流域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条例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7号) )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图】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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