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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翻开国内首起被查处的私募基金利益输送案

2024-11-29 00:05:57发布    浏览365次    信息编号:20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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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翻开国内首起被查处的私募基金利益输送案

案例审查

深圳市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清水源”)成立于2011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至目前,已发行私募产品44只,私募管理规模6.74亿。

▲菜查岛APP截图

涉案期间,被处罚人称其持有清水源94%股权,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拥有并控制深圳华福路证券营业部“吴晶清”证券账户海通证券部。

▲菜查岛APP截图

2015年5月11日,清水源公司担任6只私募产品的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大量购买“世融兆业”股票。声明称,作为清水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上述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知晓上述产品购买“世融兆业”股票的信息。当日,朱声明控制“吴晶清”证券账户出售“世荣兆业”股票1,897,826股。其中,上述6个产品互为交易对手,共交易“世荣兆业”股票1,078,436股,涉及交易金额15,628,223.78元。 ,双方均表示并未从中获利。

2016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号》,确认该言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构成“利用基金财产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为便利职务之便,向投资者或除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输送利益的”,中国证监局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中国证监会截图

为什么被视为利益转移?

深圳证监局认定该等陈述构成“利益转让”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交易内容重叠,二是相对交易的非偶然性。

1、交易行为重叠

深圳证监局通过收集、研究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查询记录、证券交易流程、银行账户信息、计算机信息、公司描述等,发现以下重合之处。

首先,“吴晶清”出售“世荣昭业”与清水源私募基金买入“世荣昭业”在时间上存在重叠。 “吴晶清”账户的卖出和公司产品买入“世荣兆业”股票均集中在2015年5月11日下午。

其次,“吴晶清”出售“世融兆业”与清水源私募基金买入“世融兆业”存在空间重叠。经查,涉案人员自称是“吴晶清”证券账户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 2015年5月11日下午,“吴晶清”的证券账户在两台电脑上下单卖出“世荣兆业”股票。两台电脑均属于清水源公司所有,其中一台电脑的MAC地址与清水源9号、清水源20号基金订单的MAC地址一致。 “吴晶清”证券账户下单卖出”“世荣兆业”股票下单时使用的IP地址也与清水园一号下单买入同一股票时使用的IP地址相同9、清水园20号。这表明“吴晶清”在清水园公司的两台电脑上出售“世荣兆业”股票,“卖出”和“买入”行为重叠。在太空中。

2. 反向交易的非偶然性

当事人称,“吴晶清”账户于5月11日共卖出10只股票(含“世荣兆业”)。当日,公司有6个产品买入多只股票(含“世荣兆业”)。交易“世荣兆业”股票只是一揽子买卖指令中的普通指令,属于当天正常交易的一部分。相向交易的发生是个人账户清理过程中的无心失误,当事人并非故意进行相向交易。

对此借口,深圳证监局表示,5月11日,“吴晶清”证券账户卖出的1,897,826股“世融兆业”股票中,作为该公司产品交易对手的股票数量为1,078,346股。股票。占比56.82%,存在高重叠的异常现象。这并非声明中所说的“正常交易”或“无心错误”,而且是极其非偶然的。

不过,这一论点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本案中的相反交易可能并非偶然,但还不够充分。还应结合“吴晶清”证券账户卖出股票总额和清水源公司产品买入股票总额。更全面的数据如“世融昭业”在其中的数量、比例等,可以用来判断报表中做出的交易决策是否与利益转移有关。

通过证明交易的重复性和相反交易的非偶然性,深圳证监局认定该声明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监管加大对“利益输送”的处罚力度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规定》不仅限于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还将行为类型扩大到“不符合企业经营相关要求、未建立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 “对基金财产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或者对非托管基金财产未采取隔离措施”,从违规行为入手,向上追溯,即使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管理人责任的空白基金机构监管防范体系可举行负责。基金机构监管防范体系不完善的责任人应当是对基金机构监管防范体系具有决策权的人,包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罚款范围,区分了人员责任和机构责任的罚款范围。新规草案中,“利益输送”违法责任的罚款标准有四类。最低级别的罚款最低为3万,最高级别的罚款没有上限。 “你工作得越多,你得到的就越多。”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而且,按照旧规定,基金机构和“利益输送”责任人员的罚款相同,均为3万元以下。

▲截图自网络

确定基金利益转移的几种形式

第一类:基金公司频繁以券商股东席位进行交易,创造佣金收入,为券商股东带来利益。

第二种:基金公司利用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将收益转移至社保基金投资组合。

第三种:基金公司利用新推出的产品增持老产品,间接提升老产品的整体业绩,这也是一种利益输送的形式。

第四种:基金公司购买自有产品,同时利用非自购产品,通过不正当交易行为向自购产品转移利益。

第五种: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老鼠仓”行为是最典型的利益输送形式。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与代理银行、托管银行之间也存在不同形式的利益转移;公募基金及各类私募基金及上市公司。

在我国,与公募基金严格的监管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投资和运营上应该享有稍大的空间和自由度。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来说,合格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了解资本市场的规则体系,能够根据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投资决策。同时,面对投资风险要有一定的承受能力,用严谨的态度、良好的心态、便捷的工具来识别和面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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