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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老鼠仓”更恶劣!利用大宗交易,高价买老妈股票再低价卖回,私募基金经理竟如此输送利益…

2024-11-28 22:06:33发布    浏览364次    信息编号:20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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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老鼠仓”更恶劣!利用大宗交易,高价买老妈股票再低价卖回,私募基金经理竟如此输送利益…

比“老鼠仓”更糟糕的情况出现了。某私募基金经理居然利用盘后大宗交易高价买入母公司股票,然后低价卖出,赤裸裸的利润输送。

全国首例利用盘后大宗交易实施证券犯罪犯罪嫌疑人落网

8月2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以职务侵占罪对盘后大宗交易证券犯罪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利用盘后大宗交易的证券犯罪案件,造成私募基金受害人损失1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非法获利80万余元。

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人等用自有资金买入股票后,利用他人资金(如自己控制的机构资金、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拉高相应的股价,然后出售个人购买的股票。股票赚取利润,间接转移利益。从李某某的案件来看,其行为属于直接利益输送,性质比普通“老鼠仓”还要恶劣。

可以预见,在监管趋严的正常情况下,李某某可能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这从最近公布的一起“老鼠仓”案刑事判决书上也可以预见到。

8月20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银华基金原基金经理郭建兴的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郭建兴利用职务上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与被告人张超相互配合,通过张超名下的两个证券账户买卖郭建兴管理的资金账户内的证券。和他的妻子杨。同股交易总额超过9700万元,违法所得共计737.08万元。对此,证监会对郭建兴、张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95.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郭建兴处以“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任职”的处罚。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五年。 。

根据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建兴、张超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11.02万元。

近两个月已有25家私募股权公司受到处罚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呈现逐年扩张的趋势,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之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末,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4457户,环比增加38户,环比增长0.16%;管理基金数量为88051只,环比增加1956只,环比增长2.27%。 ;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环比增加6085.36亿元,环比增长4.24%。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8820名,环比增加17名,环比增长0.19%;私募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941家,环比增加25家,环比增加。 0.17%;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9家,较上月增加3家,环比增长50.00%;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687家,环比减少7家,环比减少1.01%。

然而,私募基金快速扩张的背后,一系列风险隐患、违规操作等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今年7月1日至8月21日,已有25家私募股权公司受到处罚,涉及陕西、大连、深圳等全国多个地区。

从处罚类型看,责令改正6家私募公司,公开谴责2家私募公司,对14家私募公司采取出具警告信的行政监管措施,对5家公司进行处罚并纳入处罚范围列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国基金业协会限制了包括一家基金销售公司在内的三家私募机构相关业务资格。

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

本月初,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一读稿”)。此次一读稿加大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相关责任人的范围。具体来说,初读稿包含三篇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文章。一是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加大对违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处罚力度,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三是明确将主办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并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表示,新证券法实施已经五个多月了。在此期间,实行集体诉讼制度,注册制逐步推广,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明显上升。刑法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以与新证券法产生共鸣并建立资本。市场法治基础一读稿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将有效发挥刑法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夯实首都法治基础市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近年来,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资本市场的运作,刑法的修改也应进一步从三个要点来论证这些主体和行为应纳入相应的规定:

一是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违反信托、挪用委托财产犯罪的监管范围,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频发、刑事打击力度不够的突出问题。

二是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实施犯罪的规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纳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监管范围,加大对私募基金行业“老鼠仓”的刑事打击力度。

三是将商业银行出具虚假会计凭证、函件确认书的行为纳入非法发行金融票据罪范围,加大对商业银行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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