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
2024-11-26 20:04:36发布 浏览359次 信息编号: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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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
随着财会[2017]7号、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发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巨大变化。晦涩难懂的规定也影响了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受到季金玲老师的启发,我们来看看准则22号第六十五条关于股利会计处理的变化,以及可能导致的会计处理差异和调整。
修改后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获得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此前的准则中对于股利的确认标准并不明确。有的从收入标准的角度处理,有的从金融工具标准的角度处理。这次实现了会计准则层面的统一,而且与原来的收入准则一样,也强调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概率在50%到95%之间,不包括临界点本身。如果不太可能流入企业,例如被投资企业现金流量恶化等,则无需确认股利收入。
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考虑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也没有关心相关股利是否已纳入会计账簿系统。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收入。股利、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会计处理与税法确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当然,由于免税收入政策的存在,调整的结果不一定会朝着对纳税人不利的方向发展。具体调整过程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此处不再详述。
【企业所得税】新税负将产生!
2017年3月末发布的修订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第22号》第六十五条强调,股利会计处理的前提是增加“很可能收到经济利益”的条件”,即“有可能获得经济利益”。会计准则规定:“第六十五条 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获得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们企业所得税中的股息收入,无论是否收到股息(钱),都需要从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记入账户。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单位发生之日确认作出利润分配决策。完成。
因此,企业如果需要办理股息免税登记,必须在股息决议日当年办理。
公司在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根据以前年度的备案信息,填写会计处理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重点关注“被投资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以及根据该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利、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金额,免征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问:股利收入是否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不确认应收股利是否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
季金铃:你说得对。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利益可能流入”这一因素以前不需要,但现在需要。无论是确认当期收益还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都需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因素。例如,如果只制定利润分配预案,但没有实际分配现金股利,对发行人不会产生影响,但新准则实施后,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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