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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始股,分取红利”,发财梦能变成现实吗?

2024-11-23 07:03:04发布    浏览397次    信息编号: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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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始股,分取红利”,发财梦能变成现实吗?

近年来,投资蓬勃发展。

我听过太多关于投资“股票”致富的神话,

居民李某宁等不及了

我想尝尝“钱生钱”的滋味……

病历

李某宁手头没有太多闲钱,“投资原始股、领取股息”成为他的第一选择。恰好,自己的投行家王某忠有办法。王某忠介绍,广西有一个规模宏大的国家级开发区,被称为“华北”。 “湾计划”,可以投资购买原始股。如果能买到这家公司的原始股,那将是一个天上掉馅饼的绝佳投资机会。王某忠表示,这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很多人争先恐后地购买这家公司的所谓原始股。但他们的发财梦真的能实现吗?

李某宁两次赴广西考察项目,均受到王某忠接待。李某宁不知道项目具体地点,也不知道项目是什么,也没有前往项目现场。李某宁跟随王某忠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在工商银行某营业厅,李某宁开设了银行账户,存入了股票资金7万余元,转入原始股票。项目完成了,几天后就退回了2万多元。王某忠表示,原来的股票很难买,一旦买了就等着赚钱。就这样,李某宁匆匆付了钱买股票。他感觉这行动凶猛如虎。他没有仔细思考,就等着股权分配和股息领取。

回到山东的李某宁把这件“好事”告诉了妻子。他的妻子对此表示怀疑。经询问,李某宁仍对自己投资的情况一无所知。在妻子的强烈要求下,两人前往广西,他要求提取股份。由于找不到人购买股份,李某宁要求王某忠购买,从而退出股份。王某忠称,因为自己介绍朋友购买了原股,自己已经卖掉了房子,并因购买原股而离婚。他不能再让朋友的家庭不和睦,于是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同意了李某宁。购买正本21份 王某忠购买的股份共计5.03万元。随后,王某忠因身体不好、收入有限,陆续退还了部分上述款项。截至目前,还剩下33800元。后来,王某忠没有退还钱。李某宁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听证会

该案经巨野法院大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宁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写的欠条(股权转让欠款)。原告认为,被告认可该款及物,并同意返还,但不能因经济困难而违反约定、违约。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费33800元。被告人王某忠辩称,其投资无回报,只是出于友谊向其介绍投资。他只是一个中间人,但因为他和原告是多年的朋友,他不希望原告和他的妻子吵架、生气。我甘愿“哑巴吃黄连”,背债。但由于我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所以请求原告让他分批归还。

法院经审查本案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首先,“原始股”的本质是什么? 《原始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通过自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方式购买了“原始股份”,并未将资金交给被告。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始股份”没有任何股权凭证或合法凭证。显然是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宣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带有性和强制性条款的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其次,在被告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涉案“原始股”为非法股权。据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自始无效。即使被告愿意承担责任,该协议也无效,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宁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官多轮沟通和调解,原告认识到其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性质违法,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撤诉。

法官的消息

鉴于目前投资种类繁多,投资购买股权的现象频繁发生,谨慎接受朋友的建议,不要投机取巧。不要把自己重大利益的钥匙掌握在别人手中。这往往涉及很大的信任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难度很大,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文:大邑法院陈深森、袁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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