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处理
2024-11-21 15:02:52发布 浏览486次 信息编号:20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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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处理
销售金融产品的营业税处理 2009-11-5 9:59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正错误]营业税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即将施行自2009年1月1日新规实施以来,多项重大政策变化引起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新规对境内外劳务境内外营业税划分原则的重大调整。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转让金融产品征收营业税,以及向个人无偿赠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均视为销售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能否享受减免税一直是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国庆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产品买卖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明确了个人金融产品买卖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以下重要问题。 1. 买卖金融产品营业税征收问题 2.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征收问题 3. 明确境内外劳务分工原则四、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文件明确,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文件施行前,多收或者多收的税款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款中扣除或者退还。 《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证券、期货交易业务。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交易业务。
《营业税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交易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证券、非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产品交易业务。从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制定来看,最大的变化是购买、销售金融产品营业税的征税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了全体纳税人。也就是说,根据营业税新规实施细则,不仅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产品须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产品也需缴纳营业税。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种征收。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变化。这一变化给我们带来最直观的感受是,对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及其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来说,按规定均需缴纳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的外汇、证券、非货物买卖所得,暂免征收营业税。期货和其他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产品买卖的营业税征收政策没有变化。因此,我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是一般制造业、服务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大量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征收问题。首先,非金融机构包括各类投资、咨询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交易业务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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