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的税会处理(20240105)
2024-11-21 14:02:43发布 浏览444次 信息编号:2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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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的税会处理(20240105)
本文由小鹰燕税务原创编译,部分来自湖南税务
第1部分 增值税及会计处理
一、金融产品转让的概念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金融产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所有权的经营活动。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理财产品和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税2016年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并持有至到期,不构成金融产品转让。
不属于金融产品转让范围的:
1、金融产品持有期间的收入不属于金融产品转让;
2、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免征增值税。未到期的转让收益将按金融产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属于投资行为,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应当视为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 销售税和销项税
(一)销量
对于金融产品转让,销售价格为销售价格减去买入价格后的余额。
金融产品转让产生的正负差异,按损益抵销后的销售额计算。
抵销后出现负余额的,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间,并与下期转入的金融产品销售额抵销。但年末仍存在负余额的,不能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即纳税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业务,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外汇等,可以统称为金融产品。不同类型金融产品买卖的正负差异可以在同一纳税期内抵销,按照损益抵销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二)购买价格
1、金融产品购买价格可以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2.对于购买金融产品时发生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不能再从销售价格中抵扣。
3、购买价格是指证券本身的价格,不包括购买过程中缴纳的各种税费。
4、限制性股票转让的购买价格:
(一)股改及限制性股票情况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复牌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牌日期间上述股份的转让、转换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情况计算。股票复牌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首次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票产生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应当作为收购价格。
(3)重大资产重组限制性股票情况
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份发行或转让的股份,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的发生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按照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的期间计算。以某一交易日收盘价为买入价;重大资产重组前已暂停上市的,以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首日开盘价为收购价。
(四)纳税人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转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股份划转、过户的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的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五)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而多次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五条(修订)第五条第(三)项所称“股票停牌”一号)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三项《国家公告》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条) 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中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 2019年第31号)
(3) 售价
销售价格是指转让金融产品时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22年3月以200万元购买A股20万股,价格为8元/股;同年9月,以100万元认购A股10万股,每股价格10元。 2023年2月,转让A股10万股,转让价格为9元/股。 2023年6月,转让20万股A股,转让价格为15元/股。计算企业转让A股应缴纳的增值税。
(1) 2023年2月转入时:
1、购买价格=(200+100)÷30×10=100(万元)
2、售价=9×10=90(万元)
3、转让股票销量=90-100=-10(万元)
(2) 2023年6月转让时:
1、购买价格=(200+100)÷30×20=200(万元)
2、售价=15×20=300(万元)
3、转让股票销量=300-200-10=90(万元)
4、不含税销售额=÷(1+6%)=.60(元)
5、应纳税额=销项税=.60×6%=50943.40(元)。
3、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4、金融产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具发票
纳税人进行金融产品转让的,纳税义务自金融产品所有权转让之日发生。金融产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例2: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金融产品转让含税收入3000元,购买价款2000元(含税),交易手续费500元,无其他结转。
企业购买金融资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购买价款的差额允许在转让时扣除。交易费用不得从金融产品转让收入中扣除。
金融资产转让销项税额:(3000-2000)÷(1+6%)×6%=56.60元。
发票开具:不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开具完整:发票产品名称*金融服务*金融产品转账,不含税金额为2830.19元,税额为169.81元,总价含税为3000元,买家转账时扣除差价。
5. 税收优惠
下列金融产品转让所得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基金互认方式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业务。
六、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交易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通知》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交易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
6、会计处理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
根据规定,金融产品转让应按销售损益后的余额入账。金融产品实际转让当月末,如发生转让收入,则将应纳税款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并在“应交税费-金融产品转让应纳增值税”科目中扣除应纳税额。 " 账户将被存入;发生转让损失的,则按照可结转下月的税款抵扣金额,借记“应交税费-金融产品转让应交增值税”科目,并扣除“投资收益”和“投资收益”科目。其他账户将记入贷方。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金融产品转让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该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金融产品转让应纳增值税”科目。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22号)
7.案例分析: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例3:A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020年5月,购买公司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次债券的购买价格为30万元。它们于2020年12月以35万元的售价出售。没有开具发票。
2021 年 1 月提交 2020 年 12 月增值税时
金融产品售价=元
金融产品买入价=元
金融产品转让销售==-=5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50000÷(1+6%)=47169.81元
销项税=47169.81×6%=2830.19元
借:投资收益2830.19
贷:应交税费-金融产品转让应交增值税 2830.19
(一)填写附件1
(2)填写附录3
(3) 填写主表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本部分改编自湖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课件)
例4:2022年4月25日,香江公司(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以106万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买南粤公司发行的10万股股票,每股价格10.6元。股(含已公告但尚未分配的现金股利为0.60元),并额外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香江公司将所持南粤公司股权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南粤公司股权对其无重大影响。 2022年12月31日,南粤公司股价上涨至13元/股。 2023年9月26日,香江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南粤公司全部股份。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香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如下:
(1)2022年4月25日,购买南粤公司股份
借:交易金融资产 - 成本 1 000 000
应收股利 60 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款:银行存款 1 061 000
本业务税务处理:交易金融资产交易手续费为1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应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2022年12月31日,确认股价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
该业务的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会计损益为30万元,根据税法不确认收入。
填写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3)2023年9月26日,香江公司购买并出售南粤公司全部股份
借款:银行存款 1 5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
贷:交易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
投资收益 50万
该业务的税务处理: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不同,处置损益也不同,需要进行调整。
填写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局部放大:
投资所得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
本表适用于经历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的规定,填写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 79号),以及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调整。
注意:
1、持有期间发生的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处理,本表不作调整。
2、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予调整。纳税调整详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
3.投资项目的处置符合企业重组并适用特殊纳税处理规定的,不再在本表中进行纳税调整,而是在《企业重组及递延所得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4、明确和细化申报须知《相关项目填报须知》,指导执行新财务准则的纳税人完成申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税[2017]7号)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发财税[2017]9号)、《纳税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税[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财税” 》),若投资收益项目类别不属于本表第1行,则达到第8行的,在第9行填写相关会计处理、税务规定、纳税调整情况》9.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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