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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须遵循哪些规定,买卖证券是否缴纳营业税

2024-11-21 13:05:33发布    浏览298次    信息编号:2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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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须遵循哪些规定,买卖证券是否缴纳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产品时,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类投资、咨询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交易的业务需缴纳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机构,包括各类投资咨询公司中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在上海、深圳两地缴纳营业税。从事股票、国债、公司债、可转债、权证、封闭式基金、公开交易LOF、ETF开放式基金的交易; (三)非金融机构包括各类投资。自2009年1月1日起,咨询公司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各类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该业务也属于销售金融产品,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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