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出版业繁荣发展
2024-11-19 14:02:25发布 浏览411次 信息编号:2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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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出版业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26号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元
2004 年 12 月 24 日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繁荣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版十年以上且未重印、再版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辑、设计、印刷四个方面,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辑、设计、印刷合格的图书,才算质量合格。一本在内容、编辑、设计、印刷四项中不合格的图书将被视为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内容质量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内容质量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率不超过万分之一为合格。
错误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编辑质量视为不合格。
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的认定依据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所附的《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及其封面(包括封面、二封、三封、封底、封皮、封套、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其设计质量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封面(包括封面、二封、三封、封底、封皮、封套、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不合格。
第七条 图书印刷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品质量评价与分级指南》(CY/T 2-1999)规定的,为合格。
图书印刷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品质量评价与分级指南》(CY/T 2-1999)要求的,视为不合格。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开展图书质量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履行托管、监督职能,履行职责,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进行的检查内容包括:图书正文、封面(包括封面、二封、三封、封底、封口、封面、封面、书脊)、书名页码、版权页、前言(或前言)、后记(或后记)、目录、插图及文字说明等。正文抽查必须包含连续内容(或页码)且不少于10万字。如果全书总字数不足10万字,则必须整本书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验时,必须将审查记录和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要求重新审查。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检查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出版编辑、校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验发现编辑质量不合格、错误率在1/10,000以上且在5/10,000以下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撤回全部图书。检查结果。更正和重印后可以继续分发。 ;错误率超过5/10,000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撤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出版编辑、校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必须及时收回、更换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图书。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出版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九条 对一年内造成图书三类以上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人员,由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地区、直辖市三年内不得实施。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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