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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原交易员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被写入最高检指导案例

2024-11-12 13:03:24发布    浏览342次    信息编号:19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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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原交易员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被写入最高检指导案例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3​​个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件就是前基金管理公司债券交易员王鹏岭供述的“老鼠仓”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王鹏在30个月内多次登录具有查询权限的账户,获取其所在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其父母通过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与基金公司高度一致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总额8.78亿余元,违法所得共计1773万余元。

最终,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商品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未公开信息;判处被告人宋凌香(王鹏母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惠强(王鹏父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将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件信息,澎湃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这起鼠仓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上,这是证监会此前公布的首例零供述“老鼠仓”案件。 。

所谓“老鼠仓”,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动用公款拉高股价之前,先用自己的个人资金在低位建仓。在利用公募资金将股价推高至高位后,他先卖出个人持仓,然后以此来拉高股价。利润。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案件要旨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从事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一致的相关证券交易,甚至如果他们拒绝这样做。如果对传输未公开信息的过程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能够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实施犯罪,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30个月内登录账户710次获取股票交易指令

案件信息显示,被告人王鹏,1983年6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和平区,汉族,研究生学历。原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家住北京市海淀区。

王鹏、王惠强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鹏在华夏基金交易管理部担任债券交易员。工作期间,王鹏作为债券交易员的个人账号为6610。因工作需要,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放了恒生系统账户6609的站点权限。

自2008年7月7日起,6609账户被授权查询股票交易指令。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交易金额、订购人等与股票交易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逐步提高佣金流向、证券交易收益、证券资金流向、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等未公开信息的查询权限。

2011年8月9日,因新系统上线,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户的权限。

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被告人王鹏多次登录账户,获取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王惠强、宋凌翔所操作的牛某、宋翔、宋震证券账户,基金公司同期或以后进行了证券交易,与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高度一致。证券交易总额8.78亿余元,违法所得共计1773万余元。其中,王惠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违法所得201万余元;宋凌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违法所得1572万余元。

2014年6月17日,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期间,王鹏擅自离职,之后再也没有回到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也没有请假、辞职。

融合交易个股占比高达97%

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将被告人王鹏、王惠强、宋凌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根据检方出示的证据,三个证券账户与基金公司交易指令的吻合度大多在90%以上。具体来说:

王惠强经营一个名为“牛”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期间,牛某的证券账户购买了华夏基金股票型基金产品同类股票233只,占总数的93.95%。聚合买盘成交金额9661.26万元,占比95.25%。

宋凌祥经营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宋某祥的证券账户于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购买了343只聚合股票,占总数的83​​.05%。采购交易金额超过1.04亿元,占比90.87%。

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宋某珍证券账户买入聚合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聚合买入交易金额6.76亿元,占比97.03%。

此外,这三个账户的交易异常频繁,这与王鹏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之前这三个账户的交易习惯明显背离。从申购数量来看,2009年之前,每次申购的股份数量一般为数百股。 2009年以后,购买的股票数量大多是数千甚至数万股。从交易间隔来看,2009年之前的交易间隔时间较长。通常需要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但2009年以后,买卖交易更加频繁,买卖间隔明显缩短,大多在1至2天后出售。

值得一提的是,牛、宋翔、宋震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的时间与王鹏无权查看6609账户的时间高度一致,即2011年8月9日。

庭审期间,三名被告均表示不认罪。

法庭辩论中,王鹏辩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没有为王惠强、宋凌祥买卖股票提供信息,对王惠强、宋凌祥买卖股票的情况不知情;王惠强辩称,王鹏从未向其传达过任何未公开信息,王鹏也不知道自己到基金公司后仍在进行证券交易;宋凌翔还辩称,其没有利用王鹏职务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但公诉人发表意见称,虽然三名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案中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王鹏具备条件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且王辉强在王鹏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期间宋凌祥、王鹏所操作的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与某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度一致。某基金公司,且两人的交易行为与其他时间段的交易习惯存在显着差异,明显不正常。 。双方均无法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提供合理解释。

此外,检方还表示,王鹏作为基金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允许王惠强、宋凌祥操作他人账户,从事与基金公司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按剥削论处。以交易未公开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能够消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惠强、宋凌翔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被采纳。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间接证据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本案的指导意义有三个方面:

1、明确指控思路和方式,全面客观地补充完善证据。

检察办案人员要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的基本要求,明确指控思路和方法,构建清晰明晰的证明体系。对于证明体系中举证环节存在缺陷、关键节点需要加强证据的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指导调查取证和退回补充调查,及时明确调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补充和完善证据。必要时,直接与侦查人员沟通,说明案件的证明思路和方法,以及证明体系中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的证明价值、方向和作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不供认,且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犯罪接触、信息传输、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获取信息。充电理念。综合考虑便利条件、时间一致性、交易异常情况、利益关联程度、行为人专业背景等关键因素,通过引导调查取证、退回补充调查或自查等方式,综合收集相关证据。

2、加强间接证据审查,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对间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建立证明客观事实的完整证据。间接证据,进而从客观事实体系中判断案件事实。本案中,侦查人员首先利用三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期间等期间的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和趋同性,以及他们平时的交易习惯。差异;通过身份关系、金融交易等证据,证明双方有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人脉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和经验;然后运用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普通人的经验常识,对上述客观事实进行分析,作出综合判断,认定案件事实。

3、合理消除证据矛盾,保证结论的唯一性。

采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构成证明体系的间接证据应当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印证。证据链应当完整,证明结论应当唯一。基于经验和逻辑的判断结论不一定是唯一的。必须审查证据,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与指控方向相反的信息,并排除其他可能性。既要审查证明体系中单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以及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也要重点审查证明体系之外的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相反的信息。证明系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不认罪的案件中,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及其他相反证据,综合判断上述证据中的相反信息是否会实质性阻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各种客观事实。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是否会削弱整个证据链的证明作用。如果与证明制度存在实质性矛盾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则无法认定案件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不辩护,并不意味着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不合理、不合法,可以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大多数经济金融犯罪都是经过精心准备、精心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该案犯罪隐蔽性强、专业性强。证据很容易被隐匿和销毁,证明犯罪是困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拓宽证明思路和方法,通过组织构建证明体系。并运用间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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