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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执行: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后,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在省内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2024-11-09 08:03:00发布    浏览521次    信息编号:19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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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执行: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后,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在省内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建筑工程公司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审核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企业(含向杭州市建委下放审批权限)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审核事项的办理,继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跨省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的企业需按照资质标准评估企业的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等,且必须真实有效。净资产将与企业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进行比较。确认。

2、跨省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的企业,其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必须按照相应类别、等级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非注册人员、人员绩效等;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应类别、等级资格标准的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的经历、职称或者专业资格,对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进行考核(或注册建造师)个人表现等内容。技术负责人绩效相关要求参照浙监函[2022]418号文件执行。上述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涉及跨省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建筑工程企业向我部门报批的资质复审,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书面意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资质转出省外的公函或书面意见,须以保密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我处。企业自行交付的,不予认可。

4.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取得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后,须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类别项目后,方可在省内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再次转让资质, ETC。

5、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必须完成一个或多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后,方可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相应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上述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2 月 15 日

技术负责人履职相关要求参照浙监函[2022]418号执行!

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监函[2022]418号

各区、市、县(市、区)建设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的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若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0日前到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格的有效期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自动延长。企业无需申请。可以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扩展电子证书。资质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资质认证(变更)事项办理电子证书换发手续。资质超过有效期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应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电子证书。请联系有关证书更换的机构。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取得一年期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资格证书一年期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的经验、职称或专业资格必须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建石[2014]159号)按照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专业人员、技术工人、技术带头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须符合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的要求。申请升级的企业应当符合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领导下完成的个人业绩,是指在建设项目经理领导下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企业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前,须将注册建造师、专业人员、技术工人、技术带头人(或注册建造师)及个人业绩等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供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使用。

自公布之日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工程师)的所有个人业绩将按照本地核查的原则进行审核并录入数据库。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当地个人绩效的真实性,并将个人绩效审核表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省外个人履职真实性核查函,并将省外回复函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涉及专业司(局)相关资质的,由专业司(局)进行审核。绩效考核表上传至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未经审查已存入数据库的个人表现在提取和使用时,必须按照现行规则进行审查和确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12 月 5 日

重组、合并、分立难度加大,多地已宣布!

重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通知,明确:

文件链接:

江苏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的资质审核。

暗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企业资质管理,建筑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其人员、业绩等主要指标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标准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8 月 6 日

厦门

通知

相关单位:

根据“民建许可[2021]4号”要求,经研究,自即日起,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许可机关变更”和整体搬迁的行为企业的资质必须按照资质标准重新评估。

厦门市建设局

2021 年 8 月 5 日

辽宁

文件链接:

黑龙江

文件链接:

三明市

重新审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带头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是否符合资格标准。其中,技术负责人经搬迁地审批部门批准后未发生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已批准的个人业绩予以认可。同时,必须征得搬迁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对设区的市外改组、合并、分立迁入我市的企业,按照相应资质标准重新审核。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办理。

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迁出本市的,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重新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迁出。

文件链接:

镇江市

文件链接:

浙江

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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