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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的通俗理解

2024-11-09 07:02:05发布    浏览313次    信息编号:19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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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的通俗理解

8. 整体折扣

(一)企业合并:只有存续企业未完全享受的税收优惠,才能继续享受企业合并前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折扣金额以合并前存续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亏损按零计算)。 )计算,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不得继承或者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例如:A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为两免三减半的第一年; 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已是两免三减半的第二年。 2016年初,A公司与B公司合并,B公司不复存在。 A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合并时,A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B公司总资产为200万元。 A公司201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50)*25%=17.5万元。

(二)企业分立:企业存续期间和分立期间,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优惠金额按照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按零计算)乘以分立后的金额。按照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注销企业未使用的税收优惠将不再由存续企业继承。新设立企业不得继承或者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例:A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已是两免三减半的第四年。 2016年,A公司分立成立B公司,A公司存续。分拆后,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分别为800万和200万。 A公司、B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万元、90万元。分别计算A公司、B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8/10*25%*50%+(120-50*8/10)*25%=25万;

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0*25%=225,000

3.特殊税收待遇

(一)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以减税、免征、缓缴税款为主要目的。

2、合并、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

3、分立企业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分立独有)获得分立企业股权。

4、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企业股东在企业合作/分立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企业不支付对价合并(后半句为合并特有)。

六、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二)特殊税收待遇(股权支付部分)

1、合并企业:不视为清算

2、合并企业: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照被合并企业原计税基础确定;不确认支付对价资产或股权转让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3、被合并企业股东:不视为清算;合并企业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拟分立企业:解散、分立不按清算处理;继续分立不确认分拆资产转让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5、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照分立企业原计税基础确定;不确认支付对价资产或股权转让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6、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解散、分立,不视为清算;继续分立的,股东取得的对价不视为分配。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通过放弃老股的计税基础,或者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0,也可以按比例调整。例如,拟分拆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股东A持股20%;资产分割300万成立新公司,本次股东A收购新公司股权。如果放弃旧股,则计算新股的税基为200万。如果不放弃新股,第一种方法是确定“新股”的税基为零,即新股成本为0;第二种方法是根据比率确定新股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的净资产为1000万,股东A的净资产为原企业20%的股份,并划转资产300万元设立新企业。 A持有20%。老股的税基减少300×20%=60万,股东A新股的税基为60万。

7.弥补损失

(一)企业合并:损失补偿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2)企业分立:分立资产可按分立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分立企业继续补足。

8. 整体折扣

(一)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合并前各企业资产占合并日被合并企业总资产的比例统一划分,然后计算应纳税额按相应剩余折扣计算。

例:A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为两免三减半的第一年; 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为两免三减半的第二年。 2016年初,A公司与B公司合并,B公司不复存在。 A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合并时,A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B公司总资产为200万元。 2016年,被合并企业A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1000/1200*25%*0+120*200/1200*25%*50%=25000元。

(二)企业分立:在存续企业性质和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可继续享受分立前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例:A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已是两免三减半的第四年。 2016年,A公司分立成立B公司,A公司存续。分拆后,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分别为800万和200万。 A公司、B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万元、90万元。分别计算A公司、B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20*25%*50%=15万,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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