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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重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2024-11-01 15:07:28发布    浏览318次    信息编号:19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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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重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吴少龙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上市公司“任意停牌”、“随意停牌”、“长期停牌”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深交所停牌公司数量已从2016年的约9%下降至目前的水平。 1.4%左右,停牌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数量从《停复牌备忘录》发布前的68家下降至目前的14家。同时,自2014年、2016年相关业务指引发布以来,上交所上市公司停牌频率逐年减少,停牌时间整体缩短。大盘蓝筹股停牌得到有效抑制,停复牌问题得到阶段性解决。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停复牌的基本原则,要求缩短停牌期限,加强披露要求。近日,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方案指引》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 《恢复交易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总体而言,沪深证券交易所停复牌信息披露指引坚持“非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的原则。以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以间歇性停牌和连续性停牌为原则。” “例外”引导上市公司审慎行使停牌权,确保停复牌功能有效落实。

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复牌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审慎停牌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停复牌业务,符合规定理由的,方可申请停牌。公司还应根据重大事件进展合理确定停牌时间和时长,尽可能缩短停牌时间。不得任意、无故停牌或者推迟复牌。二是阶段性信息披露原则。在筹划重大事件时,原则上应当采取阶段性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时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同时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益。不应仅仅因为有关事项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而随意停牌。三是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方保密义务的原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当事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因信息泄露而提前停牌将导致暂停期。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的,复牌时间不再延长。

记者发现,上交所指引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进行了五次重大修改。首先,只有以股票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才允许停牌。二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例如,公司拟进行股票发行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重组标的发生变更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锁定价格,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三是停牌期满后要求披露预案。四是明确暂停申请的时间窗口和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拟重组并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后立即披露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手。上市公司拟进行股票发行重组并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相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五是原则上取消暂停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和问询答复。

同时,深交所停复牌业务指引重点从减少停牌原因、压缩停牌期限、加强信息披露、完善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进行规范。的停牌和复牌情况。比如,《停复牌指引》取消了不涉及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等筹划重组的停牌;明确仅涉及发行股票的重组事项可以停牌,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因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原因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事项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规定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在某些情况下拟发行股份进行重组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关信息;明确本所对重整方案及公司回复进行审核询问期间,不会停牌;对滥用停牌、无理拖延复牌、期末拒绝复牌等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股票停牌时间过长或者停牌频繁的公司,可以建立停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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