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股东:新《公司法》的一份实操指南
2024-11-01 13:04:20发布 浏览369次 信息编号:195827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致股东:新《公司法》的一份实操指南
新修订的公司法历经两年四次审议才获得通过。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历经五次修订。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经营、变更、治理等方面作出了调整。这是自1993年颁布以来最全面的修订。经济观察报还将推出系列文章,从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财务监管等关键方面剖析新公司法。 - 编辑
杨洋/文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通过,同日正式实施。
此次公司法修订于2020年启动,全面总结了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来积累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诸多问题。实质性增加和修改了70条。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简化公司设立和退出程序以及其他重要的公司系统。这些调整将对企业、企业家、投资者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重大的法律责任影响。
公司注册资本由认缴改为实缴的问题
1、尽快缴纳公司注册资本。若短期内不满足缴付条件,建议尽快依法减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纳出资。
对于新《公司法》实施(2024年7月1日)之前已注册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国务院将出台相应办法,并逐步调整至五年内。
因此,对于目前已设立的公司,建议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认缴出资情况和出资能力实际缴纳;认缴出资额较大,出资能力不足的,可以考虑依法按照规定减少出资,减少出资额;如果因特殊原因既不能减少实际缴款,也不能减少出资额,可以考虑设立新公司并转让业务、人员、财产、财产,解散原公司。
2、避免委托持股,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若存在代股东持股且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况,建议名义股东(披露股东)尽快与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讨论股东披露事宜,并力争尽快公布他们的名字。否则,新《公司法》实施后,名义股东需要承担公司现有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法律责任。
3、未缴纳出资而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原股东仍负有补缴出资的责任。实践中,股东认购巨额注册资本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司负债后,股东往往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试图摆脱其出资义务。但新公司法实施后,即使股权转让给他人,原股东仍需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因此,当股东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首先,建议股权转让方对第三方的资信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等)表现能力。同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股权转让协议中将对受让方的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安排。其次,建议股权受让方充分核实转让方(包括转让方之前的所有转让方)的真实投资状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投资转让证明、非货币投资转让手续(如产权登记、评估报告等),以避免转让方因投资不真实而承担相应责任。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时的维权方式
实践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常见方式包括: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变相转移资金;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有利润但拒绝分配股利;募集资金被挪用或者挪作他用;公司随意、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进行大额投资等。
1、新《公司法》增加维权新法律依据,建议诉讼前科学谋划,确定可行方案,及时取证。
针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相关规定。其中,仅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就有26条法律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制度也进一步明确,如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异议股东要求回购股权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提案权制度、表决权排除等制度制度、股东知情权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等,为公司或其他股东维护权利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依据支持。
因此,建议公司及其他股东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应及时、充分利用新《公司法》规定的法律救济渠道,合理选择和运用通过上述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特别建议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及时固定证据,确保维权顺利进行。
2、完善公司章程,签署补充股东协议,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内部,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或制度建设,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 。
例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必须达到最低人数,并根据事项的重要性设定不同的出席股东比例。否则,会议无效,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规定董事会中必须有的中小股东人数;也可以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或中小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对控股股东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仔细选择合作伙伴和公司资金
一定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尽量选择信誉度高、履约能力强的合作伙伴设立公司或增资扩股。公司设立或增资扩股前可对合伙人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如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 。同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应注意督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充分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与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现有合作股东尚未实际缴付,建议尽快协商确定实际缴付金额,或及时减资。
审慎确定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和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在设立公司或参与增资扩股时,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确定认缴出资额、认购期限和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多越好。也就是说,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越大,其承担的责任就越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购期尚未届满,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等特定情况下,股东出资也可能会提前到期。届时,个人股东可能会背负较大的债务,从而影响个人生活。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因此,建议公司股东根据法定出资期限与自身出资能力相匹配的方式确定注册资本。
注重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价值,一定要对合作方式、权利义务等进行定制化设计。设立公司或增资扩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别是出资协议(股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公司章程应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起草。不建议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模板。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1、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通过公司章程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优化企业反舞弊体系建设。新《公司法》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加强企业反舞弊。建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安排成立审计委员会,并等待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尽快辞职。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强化和增加了规定。因此,对于目前名下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建议该等成员及时辞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避免对公司债务或某些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
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和价值
1、公司章程定制化设计,保护股东特殊利益。公司章程是股东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设立、变更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也是直接规范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创始团队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除《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外,公司章程还有许多事项可以自由规定。例如,除《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可以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股东大会的职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但《公司法》规定的除外,“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程序》规定外,限制部分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认购权、剥夺部分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同意权以及自然人的继承权股东去世后等
因此,建议公司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或修改公司章程,并尽量保证公司章程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完整性。
2、公司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至少应当充分规定公司法所列的必要事项,公司章程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度设计也会有效影响公司的运营。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将明确有关重大决策事项通过的表决权比例,明确公司印章、证照的管理办法等。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予以明确。
公司减资、解散(注销)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1、公司减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极易构成非法减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公司减少资本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消除巨额出资义务、弥补公司亏损以及因股东退出而减少资本。
无论减资原因如何,建议公司在减资时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务必做好减资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及公告、修改公司章程、减资登记等),否则很容易被视为违法减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定向减资案件中,有的法院认为,除非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相应的定向减资决议将不成立。成立或无效。因此,公司减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减资决议。
2、公司解散(注销)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特别是清算工作一定要做好,否则股东、董事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公司注销的主要原因是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注销或者其他原因(主要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者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如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亏损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解散、公司决议解散等)并停止经营。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或者注销前必须进行清算。
因此,建议公司股东、董事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否则,即使公司成功注销,股东、董事也不能免除不当清算的责任。
办理清算程序的法定步骤为: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并实施清算方案,编制清算方案。清算报告并提交股东会或法院确认、登记、注销(包括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印章销毁)。
其中,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有不同的规定。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成员组成。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行选举人员的除外。
3、简单取消是有风险的。如果您通过简单的取消来避免债务,您可能会涉及股东。
新《公司法》增加了简易注销的规定,即公司存续期间未发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全体股东的承诺。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在注销登记前公司存续期间未发生任何债务,或者作出虚假承诺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建议股东在简单注销公司时,一定要在注销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及时公告,并就债务处置达成一致。否则,即使公司成功注销,仍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星空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