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投资人必看:电影投资合作协议必备关键条款及风险控制指引
2024-11-01 12:01:52发布 浏览324次 信息编号:19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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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人必看:电影投资合作协议必备关键条款及风险控制指引
现在的电影通常是多方联合投资,但制作的电影却只有一部电影。那么著作权人所能享有的4项人格权和13项财产权到底应该属于什么,以及由此产生的派生权益又如何呢?分发?最简单的方式就是通过合同来明确约定。各方投资方必须在开拍前就影片拍摄完成后的版权归属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详细写明。在这种情况下,版权归属就确定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在电影作品完成后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后续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类似于电影制作,制片人也很享受。但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授权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领取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电影制片人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通常我们在影片中看到签名的制片人并不相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比如侵犯著作权的上诉案件北京傲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纠纷[2]及北京故宫影业有限公司诉贵州大学侵犯著作权案传播作品的信息网络权[3],在当事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影片的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在认定电影制片方拥有该影片的著作权时存在偏颇。没有协议,电影制片人的签字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有时即使投资方作为制片人签字,也会发生权属纠纷,因为在实践中,可以由电影制片人签字的地方有很多,比如。如:电影剧本(概要)备案申请、电影片名签名、电影片尾签名、电影发行许可证、电影光盘包装等。因此,作为投资者,如果你获得了电影制片人或联合制片人的身份,你应进一步确保您在合同中的签字权得到充分落实,以避免一切情况的发生。各地电影制片人姓名不一致,引发争议。
特殊情况下的协议终止条款
作为电影项目的参与者,投资人很难直接掌控项目的走向。因此,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特殊情况下可以设置一些协议终止条款,及时退出项目。例如,如果一个电影投资项目赞助商在很长一段时间后仍未完成影片的全部资金筹集,这往往意味着影片的正式开机时间可能还很遥远,项目陷入了僵局。只要合同中预先设定了相应的条款,投资者就可以完全退出该项目。
合伙人资金收到时限条件
一般情况下,由于电影投资方数量众多,当各方需要缴纳投资资金时,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约定各合作方资金到位的时间。到位,甚至就延迟付款的罚款达成一致。 ,这样一旦一方迟延缴纳出资,项目管理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催缴,或者及时将违约方踢出合作团队。
结算期限条款
一部电影从上映到制片方最终拿到片酬,需要经过多达6个环节,周期长达6个月以上。即使钱看得见,拿到手也不容易[4]。但由于电影项目开发周期的不确定性,很多“投资合作协议”往往没有规定具体的收益结算节点,因为太麻烦了。缺乏结算节点的合约往往会成为未来投资者的痛点。作为对项目没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期限,最终可能会面临影片明明已经结束院线上映,但发行方(往往也是制片方)的情况。拥有发行权)这一问题的解决进展缓慢。如果不提供收益结算表,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很难判断该项目是否已经到了结算时间,因为对方可能有各种理由进行抗辩,比如该电影尚未上映,影院尚未联系该公司。发行人已进行和解,发行人与第三方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行和结算的具体流程和时限。若发行人未能在到期日内结算,投资者有权直接与影院、发行公司询问、协商。同时,在约定结算时间节点后,在此基础上,如果结算义务方未能按时支付结算条款,最好增加违约责任。
收入分配条款计算方法
很多时候,投资协议中有关收益分配的计算条款,只是笼统地约定“因电影产生的净收益或损失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承担”等。当它真正分发的时候,投资者会发现这个约定太简单了。什么是净利润?是否需要扣除电影专项资金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衍生品收入吗?是否包含海外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嵌入广告收入和可能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扣除并分配给主创作者?人员奖励等?收入分配时,产生的相应税费由哪一方承担?如果合同中没有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投资者在收益分配问题上往往会持有不同的意见,产生不同的理解。在这里,笔者根据一般电影的电影收入列出了一个流程图。通过这个流程图,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影片的总毛收入、总票房收入、票房可分配收入、电影发行的总可分配毛收入。电影的可分配净收入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阅读收入分配的基础。一个词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很大的差异。
另外,电影拍摄完成后,除了需要结算的现金资产外,还有各方为拍摄电影而投入的实物资产或者投资资金有盈余的情况下,这些资产如何处理?拍摄完成后实物资产或剩余资金的分配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关键问题的话语权
投资人不需要负责具体的电影项目,但应该在电影项目的关键事项上获得话语权甚至否决权。一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话语权。为了保证其合理使用和安全,各方需要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方式的采用需要有发言权。管理办法也应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章。其次,当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重大资金问题时,投资者在项目资金审核中应有发言权。第三,对参与电影收入分配的主体和分配顺序有发言权。在影视投资项目中,谁是收益分配的参与者,各方分配的先后顺序直接决定了投资方最终收益的数额。因此,有必要对此有发言权,以避免项目最终的收入分配。经营者利益输送情况。第四,项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话语权,比如拍摄过程中是否需要融资,新的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在什么投资条件下,投资人需要知道这一点,最好有发言权。
默认条款
曾有一家电影制作公司来向笔者咨询。他们与合作伙伴签订了《影视投资合同》。基于信任,他们在资金到位之前就将对方纳入了联合制作单位的行列。然而,直到影片拿到《电影发行许可证》后,合作伙伴承诺的投资款却没有入账,最终既没有等到合作伙伴的投资,也没有过了可行的时间才将其移除。站在联合投资方的立场上,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个所谓的合作方享受成功,利用影片提升自己的地位,而这个制片方因为电影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缺乏违约条款,可见,无论其他条款多么完善,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金条款是多么重要。律师认为,该合同对对方的约束力仅停留在道德约束的层面,因为违约成本太小,对对方的约束力很小。
结论
在本文中,我们简要总结了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中应包含的九个关键条款。通过这些条款的设置,投资者可以在对项目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保证资金安全。然而,没有任何合同是万能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在不断运动、变化。作为投资人,试图以一成不变的合同来处理电影项目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本身就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有时在商务谈判中,由于合作伙伴的支配地位,投资者并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完全获得上述所有权利。因此,笔者建议投资者在投入资金后,尽量及时了解电影拍摄的最新动态,或者委托专业人士协助随时跟进项目进展,以便及时做出反应当问题发生时。作为投资者,如果懒得行使监督权,就要做好接受未知风险的准备。
笔记:
[1]张家林、钟一安:《电影投资分析与风险管理手册》,第159页。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744号民事判决书。
[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祝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4]唐龙虎:《电影票房结算:6个月需完成6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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